一,增值税纳税时间点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决办法】通常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先收款这种情况,查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合同中的收款时间早于或者等于实际收款时间时,按合同约定确定纳税义务时点。对于先收到货款这种情况,可按预收账款处理。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的,以货物发出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二,合同带来的遗留问题
1,交易合同的审核
税的产生不来源于“做账”,而是“业务“。合同是业务的书面表达。
业务模式决定了税金的缴纳,合同决定了收入的会计处理。
要关注合同,并且合同的签订过程财务要全程参与。
三,发票列支问题
1,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常见不合规发票的情形:
a. 发票项目内容与业务不符。如:餐费开具代理服务费。
b. 发票开具方和实际公司名称不符。如:从A公司买,拿到B公司发票。
c. 发票税率与业务不符。如:快递服务费6%开具了交通运输11%。
d. 发票备注不规范。如: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备注没有地址。
e. 发票开具时间跨期。如:21年取得19年的发票。
不合规票据是不可以税前抵扣成本、费用和列支的。需要做纳税调增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会造成少交税的事实,从而承担风险。
2.虚开发票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政策】《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处以5万至5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已发出,乙公司支付货款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丙公司,此种情形属于虚开。
如果是乙因为资金不足,请第三方丁公司代为支付货款,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此时是合法合规的。
四,公私不分问题
使用个人卡,如果收了钱,不做公司收入,不报税就是违规。
不开票会有增值税风险。不做收入会有企业所得税风险。没按照正常流程分红会有个人所得税风险。
五,资金往来过大
如:
a.关联公司间的无息借款
b.股东和公司长期挂
c.员工借款跨年未归还
【风险点】无息借款按规定应视同销售。借款跨年未还按规定应征收个税。
六,账外资产
如:采购未取得发票,未入账老板的个人钱袋子
管理不善,盘盈的存货和固定资产。
【风险点】银行资金监管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风险。个人银行账户反差对公账户涉及个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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