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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杨过最近心里很烦,不久前他跟郭芙分手了。他觉得不能再留在桃花岛了,总住在前女友家里想想都觉得尴尬。世界那么大,杨过想去看看,不能再让郭芙瞧不起自己。要想做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总得有个一技之长吧。电视上说全真技校不错,可以学挖掘机技术,也可以学烹饪,毕业还分配工作,想想都觉得靠谱。但杨过没有钱,交不起学费,这可怎么办?他想起恋爱时,曾用干爹欧阳锋送给自己的压岁钱给郭芙买过一部最新的iPhone X手机,郭芙当时特别开心,还请杨过吃了一碗兰州拉面,以示感谢。现在两人分手了,杨过想要回送给郭芙的iPhone X手机,可以吗?
问题
送给前女(男)友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答案
可怜的过儿,手机十有八九是要不回来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把法律规定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除了那几种极个别的情况,送出去的东西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了。
恋爱中,恋人之间互相赠与物品,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已经交付(交给对方)的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
特殊情形
细心的同学可能发现了前文中提到的一句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其实说的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予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法律中有此规定,但以上所说的两种赠予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复杂的,要考虑当地的习俗,还可能有彩礼或嫁妆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如果属于以上这两种情况,给付的钱物是可以主张要回的,但能不能要回来、能要回来多少,那就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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