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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作者: 芝兰之室也 | 来源:发表于2021-11-28 14:43 被阅读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7、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斗殴、滋事等
    2) 聚众扰乱
    3)非法集会
    4)强行冲越警戒线
    5)暴力抗拒、阻碍执法
    6)袭警
    7)危害公告安全,需当场制止
    8)其他

    8、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其他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9、以下暴力犯罪,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1)1-15条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0、不得使用武器:
    1)犯罪者为孕妇、儿童;
    但是枪支、爆炸、剧毒等暴力犯罪除外;
    2)群众聚集的场所,或危险物品聚集的场所;
    但是不使用武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除外;

    11、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警察;
    2)犯罪分子失去犯罪能力;

    12、造成人员伤亡的:
    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

    13、使用武器的情况,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4、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所属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15、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所属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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