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于明柏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姓名:李坤,性别:女。:1971年10月24日生,身份证号:37022619710240241.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D2区10号楼,1单元车库4。
姓名:于明柏,性别:男,1960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6003160035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泉水D2区10号楼,1单元车库4。
于明柏与李坤于2010年6月8日在中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李坤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中路54号楼,3单元2楼3号,婚前有存款3万多元,婚后李坤用红旗中路54号的房子作为抵押,(包括李坤3万多存款)贷款买下了现在的泉水D2区的住房,用于两人共同居住,在婚姻存续期间,于明柏瞒着李坤借款三万多元至今尚未还清,婚姻存续期间于明柏从银行贷款被骗十万元,由于银行催还贷款,无奈李坤只能把红旗中路的房子卖了替于明柏把银行贷款还清。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婚后无子女,所以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现就财产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住房归李坤所有,(算是补偿李坤婚前损失的房子),离婚后于明柏可以暂住该房屋。
二、现有存款伍万元归于明柏所有。因为离婚后于明柏还在该房居住,所有的物品不动,冰箱、洗衣机、车归李坤所有。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明柏个人所欠债务由于明柏个人承担责任。(注:主要原因是于明柏欠债不是为了夫妻生活所需)。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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