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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one改变世界之--合同篇

PRESS.one改变世界之--合同篇

作者: 刘胜新 | 来源:发表于2018-08-02 23:40 被阅读21次

    这极有可能是PRESS.one上的爆款应用,就如同ICO对于以太坊,因为它:

    1:高频

    2:刚需

    但是在2018年的现在,虽然纸质文书各种不便,需要快递或人工送达、签字盖章复杂的流程,但是纸质合同文书却是更主流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契约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实名认证(身份可确认)

    2:真实意愿的表达

    3:身份不能被篡改

    4:内容不能被篡改

    幸运的是,PRESS.one满足了以上所有的要点:

    1:基于区块链的认证体系,解决了“你是你”的问题。

    2:账户下发布的信息,只有你的秘钥可以签名。

    3:关联了众多账户的你,身份信息很难被冒充。

    4:发布信息的内容,时间,在发布的那一刻,就是链上永远的不变的哈希。

    而如果用PressOne,解决了“你是你”的问题,然后互相写欠条,签名合同,你说有没有公信力呢?

    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条文是这样写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看到这里,我不禁激动起来,不行不行,我一定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然后就有了下面的尝试:

     这只是我的一个小小尝试,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个高频且刚需的需求,能被PRESS.one如此优雅的解决,真是让人激动又自豪。

    而PRESS.one能做的却远不止这些,相对于那个广阔无比的市场,PRESS.one的价值也远不止眼前的这些。

    你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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