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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作者: 海鑫 | 来源:发表于2017-12-15 18:45 被阅读0次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2.连带责任人未丧失偿债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费用,无需预交;
    4.申请破产的机构,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
    6.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5日+15日。
    通知送达债务人5日内
    受理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7.债权人申请破产:5日内通知债务人;
    收到通知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5日通知债权人;
    8.10日内提出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
    9.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0.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1.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止,继续进行。
    12.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继续履行:共益债务
    解除合同:不提供担保,2个月不通知,30日未答复,申报债权,违约金一笔勾销。
    13.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尚未审结的,中止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管理人资格,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15.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刑事处罚,被吊销执照,有利害关系
    3年内,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3年内,董监高,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6.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员报酬
    17.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18.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非债务人财产。
    19.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职工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20.管理人的撤销权,1年内:放弃债权的,无偿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新增担保,提前清偿;
    21.撤销交易,返还受让人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2.受理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危机期间;
    23.债权人的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
    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
    24.取回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行使时间,表决之前取回;
    25.违法转让财产,受理前被债务人违法转让,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被管理人违法转让,共益债务;
    26.代偿取回权,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
    27.在途标的物取回条件:在运途中,出卖人未收到全部价款;

    28.出卖人or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or解除合同。

    29.破产抵销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30.禁止抵销的情形:受理后取得,
    31.破产费用: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
    32.共益债务: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受无因管理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撤销不合理低价交易的,返还财产或者价款;
    33.破产债权申报期限,30日-3个月;
    34.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35.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托人不知,申报普通债权,紧急情况下继续受理委托事务,作为共益债务,已知委托人破产,不得申报破产债权;
    36.破产债权的确认,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审查,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37.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38.债权人既不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该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9.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但期限利益尚未丧失;
    40.连带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未到期时为已到期;
    41.一般保证人破产,分到的破产财产提存;
    42.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43.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只对抵押财产有别除权,不能申请普通破产债权;
    4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6.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0条;
    48.人民法院的裁定,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均可以申请复议,15日。
    分配方案 1/2以上的债权人申请复议,15日。
    49.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其他决议,1/2+1/2
    50.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1.重整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债务人10%以上的出资人,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52.重整期间,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
    53.管理人/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受管理人监督;
    54.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表决: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55.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56.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57.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所欠税款和社保费用,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58.商业银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尚未结清的款项;
    59.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2个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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