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或道学将伦理之理与物理之理、心理之理混为一体,在1200年前后仍与欧洲思想界不分轩轾。可是欧洲在1600年前后已将有关于伦理之理与物理之理划分清楚(此亦即Joseph Needham所谓natural law与law of nature不同),而在中国则二者依然混同。以朱熹作总代表的理学或道学不承认宇宙间各种事物有他们力所不能及,无从解释的地方。冯友兰之《中国哲学史》内11章至13章,摘录以上诸人语录198则,每则都出于肯定的口气,似乎人类应有的知识,都在他们确切掌握之中。这种态度无疑的已受当日皇权万能的影响(参阅“何以改革者又是书呆子”一章),即此一点已与科学精神背驰。如是理学家或道学家所谈及的很多事物(抽象之事与具体之物混为一谈),只能美术化的彼此印证,不能用数目字证明。其结果则有如Needham之所说,朱熹在没有产生一个牛顿型的宇宙观之前,先已产生了一个爱因斯坦型的宇宙观。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推广Francis Bacon所说认为现代科学实为不断的怀疑persistent disbelief之成果。) 而本书曾指出中国的第二帝国(隋唐宋)表现一种开放性格,第三帝国(明清)表现一种收敛性,同时文化的风尚,已开始内向,其实后者思想上的根据,已在理学或道学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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