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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作者: 栖霞岭 | 来源:发表于2022-12-02 08:04 被阅读0次

    案例参考

            2015年2月25日,被告驾驶轿车撞伤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全责,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2015年3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在保险公司处达成《调解协议书》,载明:

            “一、确认本次事故造成甲、乙方损失如下:1.原告医疗费:26178元,经保险公司核定后为:19637.62元,剩余自费药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承担。2.住院伙食补助:1300元。3.误工费:6131.27元。4.护理费:819元。5.营养费:400元。6.原告车辆损失:650元。

            二、以上第1、6项共计20287.62元由保险公司转入甲方账户;以上第2、3、4、5项费用共计8650.27元由保险公司转入乙方账户……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今后互不再就本次事故追究对方及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并无追加诉讼的权利。”后两被告已按《调解协议书》履行完各自赔付义务。

            2015年9月3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原告遂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继续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则认为《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且该协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均已赔付给原告,不应再继续赔偿。

    案例分析

          《调解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多方达成的协议在出现新情况后协议中的内容能否撤销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已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出现新情况下是否可以撤销的理解。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在出现伤残情况时“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的条款,限制了原告追索其他未发生的而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项目的权利。

            原告作为普通人并不清楚锁骨骨折是否能够构成伤残,纠纷终结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涉及伤残赔偿项目显然对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的原告将产生不利影响。一般来说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数额都比较高,一旦构成伤残,对于原告显然有损公平原则。

            本案中原告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对其以后的生活、行为能力等都会产生损益,而此类损益在《调解协议书》中并未进行填补,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并作出上述判决,撤销了限制原告追索其他赔偿项目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调解协议书》中其他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法院经过审查后予以确认,仅对于《调解协议书》中部分条款予以撤销。

            因此,对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协议中第四项“ 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今后互不再就本次事故追究对方及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并无追加诉讼的权利”,本项内容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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