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严业周
最高法《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上述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的法定强行平仓权,即在某种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在不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而无需承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的法定强行平仓权源于期货交易制度的风险特性,即客户若未能依照期货公司通知或约定追加保证金的,将导致期货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为客户垫支交易,从而加大期货公司及整体市场的风险,故为防范期货公司及期货市场风险,赋予期货公司此种特殊权利。
但强行平仓权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但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因为行使了法定强行平仓权,给客户造成了损失而被客户起诉的情况,最后客户胜诉,期货公司赔偿损失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出现这种情况并不一定是因为约定不明,而不是在期货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通常会第一时间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但往往在忽略要求客户在多长时间内追加。在追加时间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有的期货公司在通知发出很短时间内,没有看到客户追加保证金,为避免公司损失即进行强平操作。
如前所述,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行使的条件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如果期货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或未给予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即进行平仓操作,就可能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是非常正常的,因此虽然虽然完善的合同非常重要,但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更加重要,并不是签好合同就万事大吉,履约管理是日常法律顾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再完美的合同也不能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因此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把关是非常重要的。
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与施群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7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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