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事件刚刚过去一周的时间,然而这次我们仍然没有逃出“一周定律”的魔咒——公众似乎已对这件事情完全失去了兴趣。“七”似乎是一个神奇的数字,就像我们认为鱼似乎只有七秒的记忆一样,大众似乎对于这类公共事件的记忆也只有七天的时间。在这七天里我们经历了什么?我们到底是在为什么而发出自己的声音?当我们宣泄完情绪之后又该做些什么?
情绪的烈马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我们在这短短的一周里的切身感受。相信很多人和我的情绪变化是类似的——当我初看到新闻时,第一反应是极度的愤慨;而后网上出现关于网约车的一些历史事件使得这种对于事件本身的愤慨上升为对于滴滴公司的愤慨,甚至一度演变为对于网约车本身的愤慨;之后滴滴公司的声明也并没有使我的愤慨得到丝毫的消解。然而再过几天,这件事情对我来说似乎就没有那么重要了——网络上出现了其他的更新鲜的能让我情绪出现波动的事件。
在这七天里我们就像是经历了一场飓风,呼啸而来却又急速而去,除了搅动起我们心中的怒火之外,似乎也并没有留下其他的什么。而驱使这场飓风的动力是我们的个人情绪凝聚而成的公众情绪——就像过去的无数次事实所揭示的那样,我们再次被自己强烈的情绪所驱使着。我们就像骑在情绪的烈马上,我们尝试着驯服它,却常常不自觉地被烈马带向不知名的地方。
我并不是要否认我们对于此次事件的愤怒情绪,相反,我认为这样的情绪是完全正常并且必要的,之所以说是“正常”的是因为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所应有的反应,而之所以说是“必要”的是因为我们的许多行动都是在强烈情绪的驱使下完成的,情绪是我们付诸行动的起点。然而,这里的“正常”指向的是情绪反应本身,“必要”指向的是由情绪引发的后续行动,由情绪过渡到行动的链式反应并不会自然而然的发生,相反的,情绪引发了这一链式反应,但同时也成为这一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我们所习惯的,却是停留在情绪反应这一环节而停滞不前。
就像上面我们提到的“七天”的感受,我们是否觉察到大家对于公众事件关注的持续时间正在不断缩短?就在几年前,一个公众事件从面世到发酵再到沉寂,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这次同样的过程我们仅仅用了七天——我们对于事件的反应周期正在不断的缩短。信息的洪流不断提高着我们情绪反应的阈值,也改变了我们宣泄情绪的方式。
在过去我们经常用来描述一件事情的词语是“发酵”,这是一个很形象的词——发酵是一个需要时间的相对缓慢的演变过程,长时间意味着相对充分的思考,在发酵的过程中一种物质(事件)演变为另一种物质(由事件引发的思考以及后续行动)。而如今我们似乎都不喜欢花时间去慢慢观察这缓慢的发酵过程,我们都盼望着速战速决,迫不及待地期盼着事件的最终结果,我们就像在盯着爆米花机——只需要不断地加热,加热,加热,最终伴随着“嘭”地一声,米粒变成了爆米花——然而在这里过程中,米粒仍然还是米粒,只是变得更大了而已,并不像发酵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物质。
当留给我们做出反应的时间越来越短,我们不得不更多的依赖能更快做出反应的工具——我们的情绪反应。我们由情绪过渡到理性的完整过程被压缩到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为了更快的应对越来越多的各种事件,我们便自然而然地采取了我们的防御机制——以最强烈的情绪去回应,并压缩思考的时间。这种情绪是如此强烈,以至于我们常常将另外一些不相关的事情投射到了眼前的事件上。我们经常会拿情侣间吵架时女性喜欢列举历史“罪状”的例子来开玩笑,但当面对公众事件的时候我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缺位的隐私权讨论
在这场被情绪裹挟的大戏中,出现了几次本可以引起公众讨论但被愤怒的洪水瞬间淹没的话题。这些话题都是国人之前思考极少的领域,其中的一个就是关于隐私权。
这一观点最早出现在事件发生后不久,有人辩称滴滴公司不能提供司机的信息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我觉得这种观点可能是对隐私权这三个字有些误解。(由于这个话题并不是本文的主要重点,因此这里只简要写一下个人的看法,然而我认为其足以唤起公众对于隐私权到底是什么以及隐私权界限的关注)
可能是受各类港剧美剧的影响,我们会认为隐私权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而苹果公司与FBI的正面硬扛更是“验证”了这一观点。然而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中隐私权并不是凌驾于一切权利之上的,在两百多年前西方世界便已经就个人自由与公众自由之间的界限进行过大讨论,并逐步形成今日的西方价值观。虽然仍存有一些不同看法,但各主流观点基本认同生命价值原则高于个人自由原则(隐私权是其中之一),因而隐私权也是有界限的。我们回到此次的事件上来,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承认隐私权在各种权利中具有极高的优先级,我们所承认的也仅仅是个人隐私,而司机为了盈利所需公开的各种信息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当支持隐私权的观点援引苹果事例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之所以这件事情会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于因为那是苹果(果粉请勿喷)。如果换成另一家公司,还会得到如此多的赞同吗?退一万步讲,当时苹果案例中的情况与此次滴滴事件也有许多的不同,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当时苹果面对的是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恐怖事件,而此次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我想,就算是苹果,当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事件时,也不会拒绝来自于执法机关的数据提取请求吧?
隐私权主张者最后的辩解可能会来自于这样的观点——公司无法验证求救信息的真实性,并且也无力对所有求救信息进行核实,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透露司机信息。这一观点背后的意思其实是,如果核实求救信息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得不偿失,那么就应该放弃核实——这一点与当年福特的Pinto事件如出一辙。关于持这一观点的朋友我只想说一点,你们的出发点本应是保护隐私权,然后最终却变为保护经济利益,隐私权不过变成了保护经济利益的副产品。
黑与白,白与更白
当孩子做错事情的时候,父母在最后总是会问一句“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吗?”。而当我们从此次事件带来的情绪洪流中摆脱出来的时候,也需要问一个类似的问题:滴滴错在了哪里?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对于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只需要思索片刻,马上便会脱口而出“是由于对生命的漠视“——这也正是目前在公众中十分流行的观点。然而这一句教条式的结论并不能为这次事件带来更多的思考,相反,这句让人无法挑刺的真理反而在一个错误的地方划上了一个错误的句号,让我们所有的思考都在这里戛然而止。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犯和滴滴此次类似的错误,只是我们侥幸地没有遇到这么极端的情况。这种极端的情况掩盖了道德选择困境的复杂性。
我们的每一个决定都是选择题。滴滴此次面对的选择题中有一个极端的选项——人的生命,而滴滴做出了一个令人遗憾的选择。我们习惯于面对这种非黑即白的简单选择——我们擅长在黑和白中挑选出白,却不擅长在两种白之间挑选出更白的那种。黑与白的选择并不困难,而两者皆白的选择则被称之为选择困境。如果仅仅由于我们在黑白之间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而放弃了对于选择标准的探索,那么当我们面临双白的选择时会从道德高点重重跌落——而这种在白与更白之间的选择,是我们更常会遇到的。
互联网企业还是公共服务提供企业?
我们习惯于将企业划分为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非互联网企业),企业对自身的定位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公司将自己定位为互联网企业,那么快速迭代,鼓励试错必定会根植于其企业文化之中。然而遗憾的是,在某些领域中试错的代价将会十分高昂——例如滴滴所涉足的公共服务领域。
如果一家公司将自己首先定义为一家互联网公司,然后是公共服务提供者,那么它会按照互联网的方式来运营公共服务;如果先将自己定位为公共服务提供者,那么它就会在公共服务的框架内来运用互联网。
公共服务领域不同于其他的商业领域,在这里“公共”、“服务”处于经济利益之前,而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的运营方式中却没有这两个词,取而代之的是“效率”、“规模”。公众可以接受虽臃肿但安全的公共服务,然而惮于尝试敏捷却有风险的服务。在这里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以互联网的名义忽视公共服务的特殊性。
如果大家对于公共服务领域中稳定性的重要性没有感觉的话,那就回想一下前段时间的小贷风波吧——如果连企业自身都没能对自己形成准确的定位,那么继金融、公共交通之后,下一个掀起轩然大波的公共服务领域会是谁?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也许我们的互联网企业是时候回归提供服务的本质上来,而不再沉迷于所谓的互联网模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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