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阅读目的:了解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及救助内容
政策信息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针对对象
一、城乡低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范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2.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参照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保障。
二、低收入家庭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城乡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保金确定及发放
(一)城乡低保金应当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保障人口数计算。
(二)下列人员按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确定保障金额:
1.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特殊救济对象;
2.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符合城乡低保认定条件的优抚孤老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重度残疾人;
4.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三)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账户,于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社会化发放的,由持证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工作人员代发现金。
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为保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存折、银行卡。
(四)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给予以家庭为单位的专项救助。
二、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
合理区分城乡低保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力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人员求职就业。
(一)收入核减。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
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2.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1、2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
(二)增发城乡低保金。
1.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35%增发城乡低保金;
2.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经户籍所在地区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国华侨和侨眷,优抚孤老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增发城乡低保金;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增发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三)就业奖励。对于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申请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先扣除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
1.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城乡低保时,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2.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就业人员申请城乡低保时,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1)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收入;
(2)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
(3)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3.城乡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就业奖励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救助渐退。城乡低保人员就业后应主动申报,申报后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具体方式为城乡低保人员在扣除就业奖励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可继续按月领取低保金,具体标准为: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领取低保金的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
三、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和临时救助等有关社会救助。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参照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管理。
所需材料(通用)
(一)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附件1),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委托民政部门代为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需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或银行流水单;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或相关凭证;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4.其他材料
(1)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申请前6个月内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核实劳动能力过程中发生异议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民政部门委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审批流程(通用)
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
一、受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城乡低保的事务性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三)参与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城乡低保时应当如实申明。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授权,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依据。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附件3)。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附件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民主评议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组织民主评议时总参评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发放原则和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陈述家庭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对申请人个人申报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按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件5)内容逐项详细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四)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评议期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回避。《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作为城乡低保档案要件之一,与其他档案一起妥善管理。
(五)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城乡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
四、审核审批
(一)民主评议结束当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附件6),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
(二)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三)区民政局是城乡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情况),拟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应核实拟保障金额,同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城乡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城乡低保申请,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四)全面审查结束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加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专用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批准决定书》(附件7)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做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8)。(低收入家庭: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附件9、《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批准决定书》附件10、《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1)
(五)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城乡低保家庭情况,通过本区信息公开网或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长期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保障金额等。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批准为城乡低保对象。
政策链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0〕5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165号)、《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9〕4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同时废止。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资源链接
- 关于对《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myzj/2018-06/127149.shtml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gfxwj_shjz/2018-11/129266.shtml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zcjd/2018-11/129267.shtml
-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70/gfxwj22/2019-05/10/content_45a1e84ba9ef4e6885a884f1223b39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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