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女士在广州某区开了一家手机店(个体工商户),因为自己忙,就找了一个相熟的女的区某,因为信任,由区某负责财务、会计、采购等工作。这样过了几年,偶然的原因,万女士发现区某好像有私吞手机店货款的行为;于是,万女士便突然查账,果然发现区某在职期间,监守自盗了40多万元。事实面前,区某承认错误,并写下《还款协议书》,约定自愿偿还45万元。万女士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还扣留了区某与其丈夫廖某共同所有的小车一辆。
问题来了。区某事发后当然是走人,钱呢,没得还,车子一直在贬值,还过不了户。万女士火了,去报警,警察说你们这是经济纠纷,最大不了也只是侵占罪,不归公安管。
万女士只好到法院刑事自诉,法院以是公诉案件为由驳回起诉。
万女士这才找到我们,她已经被折腾得很累了。
我们分析认为,不管这个案是职务侵占还是侵占,有一点要确定,我们可以民事起诉要求还钱。
我们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区某及其丈夫连带偿还45万元。
法院的做法让我们大跌眼镜,法院竟然驳回起诉!理由是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予受理。
问题是,按照规定,法院如认为是经济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驳回起诉又不移送,那当事人的权益岂不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真空状态?
被踢来踢去,怎么办?
上诉!
广州中院还算明白,撤销了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果完美,全部支持,而且,两被告刚好在番禺区有一套房子,执行也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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