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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过失致分娩出胎儿为死体,所获赔偿金应由妻子一方享有还是夫妻

因医疗过失致分娩出胎儿为死体,所获赔偿金应由妻子一方享有还是夫妻

作者: 思想启蒙者 | 来源:发表于2019-04-20 15:28 被阅读0次

    因医疗过失致分娩出胎儿为死体,所获赔偿金应由妻子一方享有还是夫妻双方享有?

    武某(男)与苏某(女)于2008年11月2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24日,苏某因即将分娩前往夏邑县会亭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会亭卫生院”)待产。同年10月10日,苏某在医院检查结果为胎儿正常。同年10月12日,苏某产下一子。胎儿出生时有心跳,无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武某与苏某双方家人与会亭卫生院经协商达成赔偿金60000元,该钱最终交付给苏某。苏某分娩后一月有余即离开武某家中,双方再未同居生活。武某与苏某随后因该笔赔偿金产生纠纷。从本案事实情况来看,苏某与会亭镇卫生院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苏某在会亭卫生院内产下的胎儿出生时为无呼吸,有心跳的胎儿。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自然人出生学说所采纳的为“独立呼吸说”即胎儿与母体分娩后能独立的进行呼吸方可认定出生为活体。本案中,苏某分娩的胎儿出生时有心跳,无呼吸且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应认定胎儿出生为死体,不产生任何民事权利。会亭镇卫生院因自身诊断过失致使未能按约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诊疗义务,故会亭镇卫生院的60000元赔偿金应更倾向定性为对怀孕妇女的赔偿款,而非胎儿死亡的赔偿款。故该赔偿金的权利人应为女方苏某,男方武某对此赔偿金不享有任何赔偿权利,更无任何分割权利。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则应认定该60000元赔偿金的权利人为苏某,而非武某与苏某。

    点评律师:霍晓社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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