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 朋友被判赔8万】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芳芳做客,芳芳趁其转身时坠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芳芳父母状告陈先生要求赔偿金30万元。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我以为是死者家属赔了这朋友八万,没想到居然朋友赔了八万……
死者家属固然悲痛欲绝,但陈先生其实也是受害者。因为此事,他不仅失去了多年朋友,还要承担旁人异议以及房屋价值下降等多重损失。
为什么还要让他赔8万?以后还敢不敢邀请朋友到家玩了?
法官说:“本案中,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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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领导批评几句,情绪低落,正常人能预见到会哭泣、厌食、失眠等常见情绪反应。但谁能预见到动辄就跳楼寻死觅活的?要是能早就预见到她跳楼,谁还敢请她进家做客?
这位朋友应该不是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吧,他对于对方的精神状况不能准确判断也是正常的吧?
一个普通人,在自己的认知能力范围内做到该做的事,何错之有呢?
该案判决为陈先生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就有强人所难之嫌。要是前同事在自家毫无征兆地跳楼,主人就得承担20%责任……
此例一开,那么今后谁还敢把情绪低落的朋友往自家带?甚至,谁还敢和情绪低落的朋友呆一块?
这样的判决使朋友失去了意义,捆绑了现实。更会让人产生“朋友交不得”,“朋友更帮不得”的不良社会导向。这样变得让大家远离有心事的朋友,省得惹祸上身。
更关键的是,这份判决也存在适用法条不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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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不能流于和稀泥,把人的好心事实上给判成驴肝肺。一面拼命的呼唤社会的人文关怀,煽情这个最美那个有爱,另一面把第三方的责任无限拔高,合理吗?
这种判决倾向表面上看保护了死者利益,可实际上却让社会更加冷漠。
以后大家再也不敢随便请人吃饭了,醉死了要赔,出了车祸要赔,跳楼了要赔,意外摔下楼了也要赔。
谁都不再多事,自扫门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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