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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学习笔记(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

杨立伟·学习笔记(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17-07-12 19:58 被阅读0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只有死者部分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是否应该通知其余近亲属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无专门规定,各地作法不一,理论界对此亦看法各异。

    论述过程就省略了,直接上我认同的结论吧: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的,受害人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必须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但将实体权利转让其他原告的,或者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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