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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始人离世,继承人承担2亿债务,是职责所在?还是沉重枷锁?

公司创始人离世,继承人承担2亿债务,是职责所在?还是沉重枷锁?

作者: Shrek大宇 | 来源:发表于2018-01-10 12:03 被阅读0次

    1、故事的开始

    “小马奔腾”是一家曾经给我们带来过笑语和感动的公司。

    这个公司靠央视起家,用了十年的时间走上巅峰,一度被认为是影视圈黑马——包括你所熟悉的《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甜蜜蜜》、《无人区》等大作,背后都有小马的身影。但十年的成功,却在两年之内化作泡影。迅速衰落的小马,如今面临被清算的风险。

    当年凭借着创始人李明的人格魅力,小马奔腾聚集了当年中国最好的导演和编剧。做广告、影视制作发行、影院投资、艺人经纪、动漫、新媒体等,小马奔腾逐渐成为产业链最全的传媒公司。

    小马奔腾是典型的家族企业,李明在世时,姐姐李莉是副总裁;妹妹李萍负责集团旗下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妹夫李立功担任小马奔腾电视剧总经理。

    2011年3月22日,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的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建银投资公司以受让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12月改制并更名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公司)股权和直接增资两种方式成为小马奔腾公司股东,占股15%。

    同日,小马奔腾公司以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李萍、李莉、李明与建银投资公司签署了《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及李萍、李莉、李明之投资补充协议》。

    《投资补充协议》······

    第7.1条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第7.2条约定“建银文化要求小马奔腾、李莉、李萍、李明共同或者任一方收购的,应发出书面通知,小马奔腾、李莉、李萍、李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收购义务,但小马奔腾、李莉、李萍、李明可以自身名义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实施收购。”······

    第18.2条约定:“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裁决。”

    简单讲,投资协议约定了一个对赌条款,以小马奔腾如期上市为条件。如果小马奔腾没有按时上市,小马奔腾公司和几个创始人,就需要以高价回购建银文化手中的股权。大家约定好的这个上市期限是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中国的IPO经历了一年的暂停,到2013年年底,排队IPO待审核的企业就达到700多家。2014年1月2日,就在上市截止时间到了之后的第三天,小马奔腾最最核心的创始人,李明突发疾病身故。小马奔腾抓紧上市的问题,立刻遭受重大打击。小马奔腾没有成功上市,建银文化的PE投资就需要换一个方式退出。

    当然,小马奔腾本来还可以奋力一搏。但是,就像很多清宫戏里皇帝驾崩带来的权力格局动荡一样,核心创始人离世,导致股权继承和公司控制权发生不确定性。

    李明去世后,小马奔腾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由李明的妻子金燕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由于公司陆续有人离职,为稳定人心,董事长金燕允诺核心团队加薪,但被一手掌管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李莉拒绝。就连李明生前曾允诺授予核心成员的股份,李莉也拒绝兑现。

    但是在10个月后,2014年11月3日,小马奔腾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李明的姐姐李莉,而总经理则变更为王楠。(参见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想必应该充满了刺刀见血的股东斗争,李明妻子金燕也彻底脱离了对公司的控制。

    几乎所有人当时都在李明遗孀金燕这一边,但却无力阻止局面的崩溃。连李明生前最为倚重的资本运作高手钟丽芳也离职,投入了自己的公司君舍文化的工作。李明生前的挚友——孔二狗、宁浩等人也走了。更悲剧的是,小马奔腾的业务也陷入停滞。

    2、为什么需要李明妻子偿还

    随后,建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如下:

    小马奔腾董事长李莉、董事李萍姐妹俩对建银文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明的遗孀金燕及其女儿、父母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者将接手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股份,并付予建银文化股权转让款6.35亿元。

    抛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外,15年金燕曾委托律师向二中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投资补充协议》之第18.2条款无效。原因是金燕认为: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第2款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该条规定之继承人应为实际获得被继承人财产之人,而非具有继承资格的金燕等,且金燕与李明其他继承人之间有民事争议;

    根据上述《投资补充协议》第7条之约定,建银权利不会受影响,可以向李萍和李莉提起仲裁。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金燕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之申请,即如下:

    3、面对企业发展和资产保护企业家应该怎么做?

    对赌协议签署前应提前做好风险隔离,可以通过大额保险、家族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

    保险和信托在受益人为他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和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依法独立于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在对赌发生后具有不受追究的特性,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除此之外,就是在签协议之前,提前向投资方披露,已经以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隔离夫妻连带债务亦不失为降低风险之对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起点回到了起点,小马奔腾的内耗与投资失误造成了企业连连败退,这么多年的扩张与发展,终成黄粱一梦。其实每个企业家,都应该始终保有居安思危的意识,提前筹划做好债务隔离规划安排。这是财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于家人永远不能割舍的深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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