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提交材料: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1)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和审理。
2.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驳回申请的情况——未发生破产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3.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得裁定驳回的情况——破产原因消失
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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