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社保类诈骗尤其多,特别是社保一些便捷功能的开启,同时也增加了社保消费的风险,因此在这里广大社保卡持卡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一、各地社保诈骗频发
据了解,近日不少有不法分子假借人社局、社保局、12333服务热线、医保局、社保卡管理中心等名义,以社保卡丢失、被盗刷、使用异常、即将停卡等借口,在电话中向参保人索取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或要求参保人通过网上银行、ATM机等向指定账户进行转账、输入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向参保人员进行诈骗活动。
这不是个例,在全国的很多城市都有发生,各城市社保部门最次进行了紧急提醒,以防止信息泄露,造成社保账户被刷等问题。
二、不可不知的骗保惩罚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骗保行为,人社部日前发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早有说明。《条例》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其他通过申请查询方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于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我国早已将骗取社保的行为列入刑法,医院骗取医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为何骗保行为屡禁不止?
有上述资料可知,我们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社保保护法规,那么为何骗保行为却屡禁不止呢?究其背后原因也和大数据时代背景脱不了关系。
随着互联网发展,首先要通过大数据的应用,消除骗保背后的信息不对称,要完善法律制度使违法成本很高,让民众知道骗保的后果。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院苏培科曾建议,骗保行为应纳入征信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一次评价约束失信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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