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雅克·卢梭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年)在法国革命中所处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洛克在美国革命中所处的地位,尽管如今的美国仍然像在实验洛克主义,而相比之下,如今的法国却不那么像在实验卢梭主义。(前苏联可能更不像在实验马克思主义。)
卢梭与洛克一样,认为所有人生来自由、自主,唯一合法的政府就是保护这种自由自主的状态并使之最大化的政府。此外,和洛克一样,卢梭还认为,这种合法性只能通过认可社会契约才能产生。但是,卢梭相信,这样的合法性事实上在他那个时代的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存在。即便是英国国会议员,在其自身的自由问题上也欺骗了自己。其实,本章就是从卢梭的话:“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开始的。他确实认为人们生来就是自由和善的,但社会禁锢了人们并侵蚀了他们的善。让我们看看卢梭对当时政治状况所做的判断和描述。
与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一致,卢梭也从解释“自然状态”开始他的分析。卢梭声称,在社会秩序之外并不存在道德(没有“应该”,没有“责任”),这种说法与霍布斯相同,但与洛克不同。然而,在自然状态下谈论美德是可能的。例如,卢梭认为自爱是自然美德,自然的善。任何缺乏自爱的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反常的,他们没有能力取得真正的道德进步。(注意,“像爱自己那样爱你的邻居”是耶稣的道德教义,这也把“自爱”假设为道德的必要条件。)同样,在卢梭看来,我们(与霍布斯的说法相反)天生会对他人的不幸感到同情和痛苦。不幸的是,传统社会滥用这些美德中的第一条(自爱),又颠倒了第二条(同情)。自爱变成了骄傲,而同情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幸灾乐祸。骄傲源于对自己感到焦虑以及对优越感的需要。这种需要诱使人们总会把自己与他人做比较,甚至在他人的不幸和自卑中找到自己极致快乐。骄傲和妒忌在传统社会组织中处处受到鼓励,但事实上,它们阻碍了一个人发展成为完整的人。


这个推论使卢梭形成了以下观点(《爱弥尔》):真正正确的儿童教育,是使儿童尽可能远离社会的侵蚀。孩子应该尽可能安排在接近“自然状态”的环境中被养育。这就导致人们认为卢梭提倡“回归自然”,这种想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却是错误的。在这种原初状态中,我们应该允许孩子发展她自身的自然美德。这样一个任其自由发展的孩子,将通过反复试验而不是理论,通过事实而不是空话,通过知觉和感觉而不是抽象概念来学习。这个孩子没必要持什么“观点”,她过着幸福、自给自足、不受时间影响的生活,不知道有关未来的人为需求或者担忧。这个孩子将被授以阅读能力,但是在她的教育中,只允许使用《鲁滨逊漂流记》这本书!那些只读过几遍《爱弥尔》的人认为,卢梭是在号召废除国家或者把国家最小化,要求人们完全“回归自然”。但是他们未能发现,对于卢梭而言,如果一个人停留在自然美德的状态,就不能够充分发展他的人性。自然美德状态必须发展为道德状态,而道德和政治是携手并进的。从自然美德到道德的转换,包含了我们社会存在的发展。只有填补我们天性中社会性的一面(这一点在孩童时期必然是不发达的),我们才能够找到自己完整的自由。但如果社会是自然的自我延展,它必须与我们的自然美德,与我们自由和理性的地位相一致。(建立在纯粹力量基础之上的社会,既是不自然的,也是不正义的。)自然和正义的社会将由社会契约构成,卢梭这样描述社会契约:


这个陈述突显出许多问题。首先注意,卢梭完全拒绝代议制民主观念。在他看来,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参与式民主;全体公民必须在所有公共利益问题上投票:
正如主权不能转让,同理,主权也不能代表;主权在本质上由公意所构成,而意志又绝不可以代表,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就自以为是自由的,但他们其实大错特错。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使他们丧失自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卢梭认为,合法的政治体在规模上必须非常有限,因为它的成员们必须能够定期集会。卢梭来自瑞士,他的模式与瑞士当地各州的民主政治(尽管直到 1981 年他们才使妇女在国家问题上的投票完全合法化,而直到 1990 年 4 月 29 日,阿朋泽尔镇上的男性公民还拒绝在当地的选举中给女性投票)以及新英格兰的城镇会议相似。像美国这样的大国,对卢梭而言不大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政治——至少,在他那个时代不可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今天,我们的科技如此发达,至少可能在理论上保证每位美国人民在每次的投票中都拥有表决权。想象一下,倘若我们把每周一晚上的时间腾出来留给政治,那么电视台会花三个小时的时间转播政治问题的辩论,紧接着进行投票表决。每位合法投票者都会把他或她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电脑,并对每个问题进行投票表决。这些选票会立马被清点出来,结果也会随即出炉。
卢梭政治纲要的另一个问题具有明显的矛盾:他声称只有在政治体中人们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可他又主张,人们必须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交给整个政治体,像接受他自己的意愿那样接受他所说的“公意”。卢梭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
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居住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投票的大多数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同意了一切被通过的法律,包括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甚至也包括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公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才是不自由的。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同意居住在一个国家(居住下来意味着默示认可,“要么爱这个国家要么离开它”),他就不仅同意遵守大家的意志,而且认识到这个意志就是国家。因此,即便某个人在任何特殊问题上的表决被推翻,他的每次表决也都是赞成公意的表决。所以,即使我对提案 P 投了“反对”票,但只要提案 P 获得大多数选票,我实际上就已经对 P 投了普遍意义上的赞成票,尽管事实上我投的是反对票。因此,即使当这个提案最初提出时,我认为它是一个坏主意,我也乐于把它当作法律来遵守。或者,换种说法,所有合法的政治活动必须超越个人的观点和自私的欲望。由多数裁定原则决定的民主行为,是决定公意的唯一非专制的方式。因此,我不仅被这种行为的后果所约束,我还认识到,这个后果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所欲求的。
当然,这种解释是真知灼见还是纯粹的诡辩,卢梭的读者们必须自己决定。(请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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