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签证代办服务中,“包签”一词很是抢眼和常见,对申请人来说几乎不用提供任何材料就能得到按照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签证,对代办人来说收取了比正常市价高得多的代办费用。签证申请人出国后即有可能在境外非法滞留。在这些交易下隐藏着什么样的刑事法律风险呢?笔者尝试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在客观上,按照法律规定,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法条上是护照和签证)。在主观上是目的犯,要求是主观上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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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看,护照和签证,这个是不是需要通过“骗取”来取得呢?根据目前的规定,护照的取得,是实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所以对于护照的取得,已经不需要进行繁琐的各项手续和证明,按需申领即可。所以对于护照,已经基本上不存在有所谓的“骗取”存在的必要性。取得护照,就表示国家对申请人如无特殊情况下出境资格的许可。
其次对于签证来说,的确是存在骗取的可能性。但是对于签证的发放,不是我国法律所要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签证的签发与否是一国国家的主权行为。我国法律对于他国的主权行为,是完全没有保护的必要性。
再从主观目的上看,实施上述行为,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接下来的问题是,有了合法的护照和合法的签证,通过正常边检查验后出境,虽然是骗取的签证,还算不算是“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就是不从正规设置边防检查关卡的地点,不办理合法出境手续出境,或者通过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出境。“偷”一字的理解,就在于边检无法察觉到此人已经出境。而如果是持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出境,经过边检的查验,边检对出境人员的信息是有掌握的,不存在“偷”的概念。关于申请签证的目的与实际目的不符算不算偷越国(边)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查这些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对持合法证件出入境的还要进行实质审查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査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第14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应该说在出境时,边检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进行实质审查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至于出境目的与签证种类不符,即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的话,将极大的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是不合适的。
那么对于这种骗取签证的行为如何进行惩罚呢?个人认为对于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的名义进行弄虚作假的行为,其中涉嫌到犯罪的行为进行惩处为宜。比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等。
以上仅仅是笔者在罪名的理解中选择其中一个角度的个人理解。对于如何解释“偷越国(边)境”,理论上有好几种见解,实践中类似案例被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该仍然是极大概率事件。各位小伙伴在收客时多规范操作,尽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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