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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管家详解:抵押贷款得那些陷阱与预防

条管家详解:抵押贷款得那些陷阱与预防

作者: 解小条 | 来源:发表于2018-09-10 16:42 被阅读0次

近两年,无论是个人贷款还是企业贷款,抵押借款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但其中往往潜藏着种种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失去抵押物的风险。那么常见的抵押贷款陷阱有哪些呢,大家应该如何避开?

有哪些陷阱?

1租赁权

很多抵押贷款的方式为先租赁后抵押,但是抵押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工程款优先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期间,为筹集资金,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张对在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唯一住房

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对唯一住房普遍具有畏难情绪,消极对待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要从判决文书上的纸面权利,实实在在的变为经济利益的过程很复杂。

如何避开这些陷阱?

1委托书陷阱及避开法则

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由于贷款人担心借款人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形,通常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贷款人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代理人对借款履约过程中相关事宜进行处理,包括委托处理抵押物,这个时候借款人很容易出现合理情况下签订多份不同委托合同的情况,而一旦出现这种局面借款人的抵押物就很容易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局面,从而使自己的抵押物产生损失,因此这个时候借款人要注意的法则是尽量少签委托合同,关注自己签订抵押委托书的每个细节,尤其是对抵押物的处理。

2合同陷阱及避开法则

签订贷款合同时,容易存在的陷阱是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和商量和的不一致,从而埋下祸根的情况,这个时候贷款人很可能利用借款人的合同违约、为由给借款人加增额外费用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办理抵押贷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按照当初约定进行,看清贷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寸土必争,因为双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凭证。

3借贷双方隔离陷阱及避开法则

由于借贷双方的信任基础不够,在产生抵押贷款关系时,借贷双方很可能接入第三方担保,从而形成借贷隔离的状态,进而出现借款人对自己抵押物不知情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还款不及时,第三方担保很可能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款人的抵押物出售掉,去偿还借款人的债务。因此,对此等陷阱借款人一定要随时熟知自己抵押物的情况。另外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去正规银行办理,这也是避免坠入此等陷阱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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