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分则罪名(三)

作者: 嘻嘻妹子 | 来源:发表于2017-08-22 01:04 被阅读0次

7.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

此罪的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体自由活动的自然人

拘禁植物人定绑架罪,拘禁婴儿定拐卖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

行为主体是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敲黑板:

拘禁行为的核心并不单独指利用有形的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被害人能意识到自己“身不由己”了,且此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即构成非法拘禁。

比方说,把车开到两百迈,使车里乘客不敢下车;把妇女脱光留在女厕所里,使其不好意思出来;发现错关某人,但是也不释放,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诬陷某人,是某人失去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机长在能降落的时候,骗乘客说不能降落,构成非法拘禁。

8.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九新增)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为了向第三人提不法要求,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如钱,政治目的)

行为主体,满16周岁

14-16之间的,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若还杀了人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若向人质本人勒索财物不叫绑架,按法理算抢劫,按法条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勒索罪=绑架罪

本罪,一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即为着手,一旦控制住人质,即为即遂,客观原因导致没能控制住人质为未遂,着手前因客观因素没能得手,即为预备。

拘债务人要钱,算非法拘禁。

拘债务人,向直系亲属要钱,,也算非法拘禁。因为他们有可能与债务人具有共同财产。想其他亲友要钱,定绑架,因为性质转变为以非法占有第三人财物为目的。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法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

撕票,但是票没死的,需做观点展示:

观点一,定绑架罪,处无期或者死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

观点二,定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未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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