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分则罪名(二)

作者: 嘻嘻妹子 | 来源:发表于2017-08-20 18:39 被阅读0次

    5.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情节恶劣的;一次奸多人的;公众场所当众强奸的(对“众”的定义不包括犯人,也不要求一定是被众人看见,如果是被众人听见,或者以其他方式知晓也算);轮奸(时间具有连续性,但是空间不要求是同一地点);奸伤或者奸死,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这五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死和伤不包括上前阻拦的第三人,如果伤到第三人,按数罪并罚算)

    (简记:多轮恶公奸死)

    两大判断依据:第一,这女人想不想被奸;第二,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使女的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其他手段指骗奸,诱奸,迷奸,偷奸)

    女方说今天不行,明天可以,男的今天就硬上算强奸。(女的说不带套不行的,说月经期不行的,卖淫女提供包夜服务但是中途想溜的,男的硬上都算强奸)

    女的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但不能是单独直接实行犯。

    如果女的让个傻子或者精神有问题的男的去强奸别人,便构成了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区分帮助犯和共同正犯的点是,女的在和别人一起实施强奸罪的时候,是否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女的强奸后自杀不算强奸致人死亡,(因为存在自损或者自陷风险?介入因素是啥?)

    男的强奸完女的后离开现场,女的昏迷,苏醒后不慎掉入身旁的湖中淹死,算强奸致人死亡。

    强奸罪只能被拐卖罪吸收,其余一律数罪并罚。

    6.强制猥亵、侮辱罪(区分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的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九新增)

    行为主体是满16周岁的自然人,行为对象是满14周岁的男人或者女人。

    如果被猥亵的对象不到14周岁,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奸14周岁以下的女孩是强奸罪,强奸不到14的男孩只能是猥亵儿童罪。

    强奸满14的男性,按强制猥亵罪论处。

    猥亵的核心要点是引起他人的性羞耻心,所以猥亵包括直接猥亵行为,包括强迫他人猥亵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强迫他人自己猥亵自己,包括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强迫他人偷看第三人洗澡、做爱不构成猥亵。(因为也有可能这会让人很开心)

    在公共场合露阴或者手淫不构成猥亵罪,但是如果强迫别人观看则构成。

    猥亵和侮辱的区别是,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如果一件事,会引发女性的性羞耻心,而对男的没有同等效果,则构成侮辱罪。

    比方说,强行让女的裸露上半身,强行搂抱女的,强行让女的和自己一起看A片。这些都算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

    例如,男的在扒光女的衣服时被抓,无法判断他是要奸还是要猥琐,那就定强制猥琐罪。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是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是同一个行为,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死亡,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进行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先杀人,后猥亵尸体,数罪并罚。

    猥亵儿童罪和强奸幼女,即便儿童属于自愿,也照常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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