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起广受关注的案子二审后宣判认定为工伤。今天我们就来回顾下整个案例以及该案例二审结果对当前疫情下新型工作模式的重大意义。
工伤的认定一直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前提来认定的。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如下图:
工伤认定条款在工伤认定情形中,除去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患职业病,抢险救灾和退伍军人外,其它的认定都明确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必要条件。
我们再来看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图:
案件基本情况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去套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必要要素,似乎该案例确实不符合工伤的认定范畴。因此一审按照工伤的两个必要要素,石某发病时间和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判决为不属于工伤。
但是在疫情开始的这几年,远程办公,线上办公,协同办公对工作场所的定义已经得到了延展。而对工作时间,现在社交软件上的各种工作群,虽然给我们工作有效性带来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压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成为全天候多方位的网罩式存在,工作时间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上班8小时工作制,只要是在处理工作的事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根据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界定,二审做出了如下图判决:
二审判决情况虽然二审给予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毕竟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失去了家里最重要的顶梁柱。对于广大的搬砖人来说,还是要尽可能的保证自己的休息时间,爱护自己的身体才能守护好自己的家庭。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在8小时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还是尽可能的不去打扰企业的员工,如果是偶尔的应急是情有可原的,但常态化的工作就另当别论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