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络上看到一篇文章,大概是说解决母亲与女朋友同时掉进水里应该先救谁的方法。大致内容为:先救母亲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救女朋友为道德上的责任。我看了当时非常生气,法律凭什么规定我要先救母亲,难道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先救谁?我问了许多人,答案基本概括为:绝对自由下的权利是不可能且是荒谬的!难道绝对自由之权是荒谬的吗?
很多人认为权利来自于法律,是法律规定人民享有哪些权利!而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权利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我认为后者说法是比较靠谱的,这时候怀疑论者会说:在原始社会,习惯反映部落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这种习惯就是他们“法律”的体现。这难道不是法律规定了权利吗?那么在原始社会之前呢?(这时候虽然不能算作人类社会),单个的人的权利是又他的意志所决定并且做出行动的,只是在人类建立了第一个共同体(原始社会)后考虑到集体中个人的权利可能会相互冲突,从而形成习惯所反映的“原始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就达到了一种均衡原始社会的状态。这反映了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削弱了单个人本原权利(绝对自由之权)。到我们人类现在的发展,拥有的权利在总体上被削弱。这无疑对人类发展是有益的,举个例子如果你在现代社会随意乱杀人(这是绝对自由权利),你可能会去吃国家饭,你给社会带来的是不利的影响,如果整个世界的人都这样做,那人类早就灭亡了。社会进步给了我们更多的权利,你在原始社会没有汽车,汽车方面的权利就没有概念,而现在你只要有驾照就可以开车,相对的国家制定交通规则也限制了你在汽车方面的权利,列如:不能闯红灯,不能超速。这就是人类发展给我们的权利更广泛也也同时限制我们权利的原因。
我们再来探讨一个问题:如果不考虑法律,父母让你赡养他们,按照绝对自由权利你可以说:我没同意你生我,是你先侵犯了我的权利。但按照因果关系,你父母可以说:这不能怪我们,是你奶奶与外婆生了我们!就这样我们可以推到原始社会前人类个体拥有绝对自由权利的时候,那么这个个体人类怪谁呢,怪进化来的类人猿?但我们可能会怪罪到有机物,无机物,初期地球,大爆炸,再到无极状态。但在你父母生你之前,你也是空无的状态没有权力可以,所以父母也并没有侵犯你的权利。
其实我认为父母到应对我们负责,因为他制造了我们,并且赡养父母也是在你与父母建立感情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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