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会儿开始思考,的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很多条款都是偏向劳动者的,企业往往比较不占优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觉得憋屈,比如当企业要辞退一个与别的企业有多重用工性质的员工的时候,还必须要承担多重举证的责任。但是换个角度想,只有这样才是平衡的。首先,企业作为生产单位,肯定是应该有健全的体制的,那么也会有相应的人员去研究法规,并且能合理安排人员完成这项工作。而相对的,很多劳动者,文化程度低的,可能连字都不识,根本无法承担举证的责任。其次,企业在想要辞退员工时总是层层受阻,为什么?其实也很简单,国家在进行一种引导:希望企业能够多方面的考察和发挥员工的潜能,而不是一次觉得不行就直接辞退。最终的目的就是降低国家的整体失业率,较低的失业率对社会的整体稳定性、在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以及整体的社会产出都是一个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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