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经济法第二章(9)

经济法第二章(9)

作者: 幺女江小五 | 来源:发表于2023-07-29 21:29 被阅读0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设立
    自然人和法人可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不能。

    3.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个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办一人公司。

    4.组织
    不设股东会。

    5.审计
    每年必须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
    1.不设股东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驶股东会职权,可授权董事会部分职权。

    2.董事会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高不得兼任经理以及兼职其他企业。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其指定)

    3.监事会
    人数大于等于5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其指定)

    4.经理
    必设,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二章(9)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hxezu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