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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恐极的抵押车买卖

细思恐极的抵押车买卖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20-03-26 11:13 被阅读0次

文:杨立伟

许前以银行贷款形式购得一辆爱车,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许前将自己的爱车质押给钱多多借得款项30万。借期届满后,许前未能如期还款钱多多,资金状况反而恶化。眼见回款无望,钱多多以32万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车壹,车壹随后又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车贰。

生活实践中,钱多多在借款给许前时,应该会签订质押借款协议,规定如不能按期还款,车辆将归出借方所有。协议中虽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但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是事实,而且车辆已在出借人手中,以物抵债(或让与担保)已是既成事实,所以钱多多会认为车辆所有权已经是自己的了。但银行的抵押登记客观存在,事实上该车不能过户。

当钱多多将车转让给车壹的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如果是转押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质押权相对债权来说,是一种从权利,从权利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存在,双方应该用的是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给车壹后,质押这项从权利自然随着转让给车壹。

如果钱多多和车壹因车的转让发生纠纷,表面上虽然是债权转让纠纷,但运用穿透式思维来看,双方达成的是买卖的合意,一方付了款,另一方交了车,应该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审理。之后,车壹与车贰的交易,也同此理。

讨论到这里,有一项重要事实不能忽略。那就是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是合法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法律用语中,只是不能“转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回归本案,其实存在着两种行为。一个是许前将车质押给钱多多;另一个是因不能偿还借款而将车抵债,综合来看,仍是一种变相转让行为。在未经银行同意,或钱多多未代为清偿银行债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不得转让抵押物的。这时,关键的问题来了,那就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吗?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律法规早已有了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翻译成白话就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把抵押物卖了,这样的买卖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至于《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中“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如何理解,还需进一步说明。民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两种,其中之一就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简单理解就是有了法律行为才可能引起物权变动,比如卖屋买卖中,双方只有签订了合法的买卖合同,才有可能达到房产过户这一物权效果,如果买卖合同不合法,是不能过户登记的。

这种物权变动方式法律术语就是“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区分开来,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合同法来确定,物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因欠缺登记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还是围绕案例来讨论,车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法来判断,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否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此标准来衡量,车辆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债权效果;但如果许前未能清偿银行借款或是车辆受让人未能替代许前清偿银行借款,又或者转让行为未经银行同意,三者只要具备其一 ,那么车辆上的抵押登记就会存在,转让过程中的车辆受让人,就无法实现物权上的转移登记,这是物权效果,即便不能实现物权效果,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这就是债权和物权区分的原则。

归纳起来,在抵押登记存在的前提下,车辆一系列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受让人不能实现转移登记的效果,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是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最后,抵押登记的效果就是,如果这辆车被法院寻回并拍卖的话,就拍卖款而言,银行这个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优先保护,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款受偿给银行后还有剩余,余款可以给付给钱多多,至于车壹、车贰两人,只能分别向其上手索赔。

买卖抵押车,风险高太多,车钱两手空,还可犯刑法。

2020年3月24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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