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治理的鼓声一年比一年急,但雾霾依旧难以驱散。
检测检验数据和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造假现象普遍,假数据泛滥致政府控制大气失去技术支撑和依据。
“现行计量制度约束了我国大气污染计量检测监测先进技术不能进入市场为环境治理服务,导致了大气污染数据不准和减排效果不佳。而背后的原因又非常复杂。”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说。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测数据证实,机动车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造成影响最大,约占60%。
机动车检测多“无证上路”
近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在京召开“计量制度体系创新专家研讨会”。颜梓清介绍,根据《计量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检测设备和机动车检测设备等都需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验机构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制度。
但实际上,大气污染防治检测设备和机动车检测设备多“无证上路”,检测检验数据和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造假现象普遍。颜梓清说,目前不仅“95%的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机动车检测行业还存在“篡改技术标准和考核要求”的问题。
“我们一直在呼吁计量认证对大气污染防控的重要性。如果监测检测数据不准确,会造成整个大气的基础数据不准确,很难有效地去控制污染总量。”颜梓清说。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九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第145号公告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另外,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文件虽然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但实际上在进行计量认证时,根本不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查。
据某报记者了解,此前有一家机构车污染检测设备厂商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但收到的回函称,不属于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围,不需申请批准。“如果说拿不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一定是违法的生产、违法的销售。作为企业很为难,一个说不用批准,另一个告诉你生产是违法的,会面临处罚。”这位企业负责人称。
“这实际上意味着,有关部门对目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检测检验设备已放弃了监管,机动车污染防治处于失控的状态。”颜梓清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仪器质检室主任杨凯也证实,“目前,机动车尾气检测几乎不在中国环境检测从上到下的体制内。”
环境保护部此前发布的《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但机动车污染控制成效不明显。
北京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多万辆,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北京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量分别占大气污染物的50%和40%左右,是首要污染物。
专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表示,第14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显然是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冲突的。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规定是在2005年,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在后边修订的,但是不要忘记法治统一的原则。如果上位法进行了修改,下位法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要么修,要么废。”刘莘说,现行的计量器具目录已经实施11年了,从现状看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新技术、新方法也有了,目录急需修订,应该与时俱进。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