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三个多月中,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企业向疫区捐款捐物,共克时艰。国家也针对疫情期间的公益捐赠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如今,我们走过了疫情的至暗时刻,对于疫情期间积极捐款捐物的企业,我们提醒您,您的爱心,除了抵抗疫情,还可以“抵税”!
公益捐赠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
针对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性公益捐赠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 直接捐赠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简称“2020年9号公告”),对于直接捐赠,需要注意的是,仅是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是可以税前扣除,若向其他医院捐赠,或者是钱款的捐赠,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查看受赠单位是否属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若在名单范围内,且有相关凭证,则捐赠的物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 分类扣除凭证(参见样图一和样图二)
图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样式
图二: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样式
2. 增值税和消费税
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一般性公益捐赠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 纳税申报和优惠备案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2020年4号公告”),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如捐赠票据、捐赠物品清单等)留存备查。
同时我们提醒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对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捐赠的货物或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 发票开具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4号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已征税款的处理
在2020年4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3. 跨境捐赠
对于企业的跨境捐赠所涉及的税收优惠,一般性公益捐赠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的税收处理对比如下: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已征收如何处理?
如已征收的,可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图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向海外捐赠的抵扣凭证
目前企业所得税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凭证中不包括境外出具的凭证。若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境外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凭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在目前的法规和实操中,单位直接向境外组织、医院或个人捐赠则可能无法获得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建议企业观望后续是否会出台关于海外捐赠物品出口退税和所得税抵扣等相关政策。
4. 其他考虑事项
► 无偿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疫情期间,一些企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无偿提供运输、保洁、餐饮等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无偿提供的劳务,从增值税角度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但目前企业所得税却无类似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鉴于2020年9号文仅明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上述为应对疫情无偿提供的劳务服务,将视劳务提供对象按利润总额12%的上限扣除,捐赠货物与捐赠劳务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建议有关部门允许企业对劳务捐赠比照货物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或者比照增值税政策,对公益性捐赠不予视同销售。
► 政策的适用期间
上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是国家在特殊时期的税务支持手段,我们提醒企业,在适用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应注意文件中提及的需满足的各项条件以及政策的适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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