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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解读32、33)

中国保险法(解读32、33)

作者: 7e3cc033a948 | 来源:发表于2019-02-21 21:53 被阅读4次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实用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条是对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补充,规定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

    不同年龄的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是不一样的,生活经验亦可以佐证,婴幼儿、少年儿童、青壮年、老人“出事“的概率不同(保险精算会得出更为具体和精确的结论),因此保险人会为危险程度更高的被保险人厘定更高的保险费或者在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超出承保范围时拒绝予以承保,这符合交易自由和交易公平的原则。

    在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承保条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依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测算所应当收取的保险费,高于保险人实收保险费的数额,投保人应当补交,未予补交的,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时按比例减少赔付金额。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实用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危险程度较高,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包括以非法获得保险金为目的的故意杀害行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立法目的上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即杀人骗保。

    与此同时,考虑到父亲杀害子女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性不大,使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的保险保障亦有其客观必要,因此法律不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产女投保死亡保险,即便该子女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亦如此,但是保险金额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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