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后,指定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怎么办?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当该方身故遗嘱生效时,另一方仍有监护能力怎么办?遗嘱指定监护极大地方便了父母选择最优的监护人在其身故后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一、解读
本条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的相关内容。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这是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监护基础之上,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这样的安排是父母比较理解指定监护人的品行,以及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故在生前进行提前安排,以便自己身故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地维护。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被监护人的范围问题。被监护人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法律没有特别说明,应都在之列。
第二,遗嘱指定的方式应当符合遗嘱的法律要求。遗嘱指定监护人本身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只是遗嘱内容为指定监护人,因此,必须符合遗嘱的一般性要求。如不符合,可能造成指定监护人的行为无效。
其三,指定监护人的范围问题。是必须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吗?如必须在被监护人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等之间进行指定,还是说可以在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中选定也可?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应当认为只要是具有监护能力,可以突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范围。
二、实务
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有:一是遗嘱生效后,指定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怎么办?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生效后,指定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范围覆盖了《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故司法解释仅规定了适用第二十八条。但确实没有规定指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怎么办?笔者理解,也是适用第二十八条。二是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当该方身故遗嘱生效时,另一方仍有监护能力怎么办?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当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这里否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单方遗嘱指定监护人。至于成年人的怎么处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笔者理解也应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主要是考虑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范围广的问题,再者由于是成年人,父母并不是当然监护人,父或者母不能替代另一方生前指定的监护人。
三、启示
遗嘱指定监护人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规定了父母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为什么仅规定父母,不规定配偶?难道法律更多地是考虑未成年人?经过仔细研读,不难发现,本条更多地是适用于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在生前对财产等进行安排时,一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事宜进行了安排。假设被监护人是不完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轮到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处于第一顺位的配偶已经放弃了担任监护人。如果法律规定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配偶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实操意义不大,一方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要离婚的,怎么可能还指望其配偶生前指定监护人。再者,夫妻关系在一定情况下还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法律排除了配偶的指定。即使不指定,配偶身故,按照第二十八条,还有其他人负责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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