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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法治思维,兴文化发展

树法治思维,兴文化发展

作者: 鹿城农商行林建国 | 来源:发表于2017-02-18 10:53 被阅读0次

    垃圾信息泛滥成灾,监管存在模糊地带;弹窗广告侵犯隐私,网络立法尚为空白;儿童影视没有边界,分级缺乏法定标准……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我国文化领域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民众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只有树立文化法治思维,完善文化领域立法,才能实现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然而文化领域的立法与其他领域相比还很滞后,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文化领域存在着轻视乃至排斥法治的倾向,导致文化产业出现产品泛滥的不良苗头。由此可见,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法治的重要意义,树立文化法治思维。

    树立文化法治思维是提高文化管理水平和效率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电影业出现盲目追求票房、影片内容低俗化的现象,电视广播业出现为追求收听收视率而造假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影视广播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文化法治思维不强造成法律相关条款欠缺,只能靠管理体例规范管理,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而文化领域的法律相对于文化体例而言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为文化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具体的遵循,有利于保证我国文化建没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推动文化建设工作走向科学化。所以,必须树立文化法治思维,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文化管理水平和效率。

    树立文化法治思维是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传统文化的心然要求。当前,我国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已经濒临消失,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今后唯有树立法治思维,将国家鼓励和挟持传统文化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制度化;将政府在传统文化传承的责任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将文化传承和弘扬的成功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稳固,才能为社会主义传统文化保留一片生存的土壤,为社会主义文化多样性发展提供保障。

    树立文化法治思维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必然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新,而如果缺乏法治思维,立法落后,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就难以得到保护,就使创作者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目前,国内许多影片未经授权就在网上播映,极大地冲击了正版影片的发行和销售,也直接影响到电影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以法维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今后,我们应牢固树立文化领域的法治思维,依法解决文化领域的法治问题,不断推进文化社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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