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无论各国,都是以那种被认为是价值标准的金属铸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比如在英格兰,黄金铸币即使出现了很久,还是没有被用作法定的货币。金币和银币的价值比例,只有市场能够唯一决定,而不是法律或公告规定的。所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用金币来偿还债务,也可以按一个双方都同意的金价来接受金币。
现在,铜币已经不再是法定货币了,只能用来兑换一些小银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
渐渐地,人们习惯了同时使用多种铸币,并且知道了如何按价值比例对各种铸币进行换算。在那个时候,这一比例所带来的便利,我相信大多数国家都感受到了。因此,它们才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比例。比如,多少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此外,还规定了大数额的债款可以用先令作为法定货币来偿付。所以,在法定比例固定不变的状态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只有名义上的区别。
但是,当法定比例发生变化时,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又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至少我认为这种区别不是唯一的。
例如,当一切账目和债务都用银币来记载,而一几尼金币的法定价值又发生了变化(不管是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还是升至二十二先令)时,再用相同数目的银币偿还旧债,这种名义上的差异就非常大。在一几尼金币比二十一先令低的时候,需要数额更大的金币才能等值偿付;而当一几尼金币比二十一先令高时,又需要用数额较小的金币偿付才行。在这种情况下,银价似乎不像金价那么容易变动。
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银,而不再是金。金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能交换的银量,而银的价值则不然。这种差异之所以会出现,都是因为人们习惯了用银币来记载账目数额。
相反的,如果有人欠了一张注明了价值二十五或五十几尼金币的德拉蒙期票,那么即使是在法定比例发生了变动之后,他仍旧可以用同额金币来偿付。如果他用银币偿付,则这笔银币的数目必定会随着法定比例的变动而变动,甚至会有很大的不同。单就这张期票的支付来说,金价似乎又比银价更稳定。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金,而不再是银了。因此,如果所有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数额都是用金币记载的,那么金就会被认为是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
当不同金属铸币有不同价值时,如果法定兑换比例保持不变,那么支配一切铸币价值的金属就是价值最昂贵的那一种。例如,如果用常衡(十六盎司为一磅)来计算,那么英国的十二便士铜币,重量应该等于半磅铜的重量;然而由于铜质不良,铜在被铸成铜币之前,基本上不值七便士银币。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十二便士铜币可以兑换一先令,于是十二便士又值一先令了,而且随时可以兑换。也就是说,在最近的金币改革之前,英国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还没有像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就连磨损的二十一先令银币,也还是等于一几尼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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