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祖孙之间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形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抚养、赡养人的父母、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赡养能力。
(2)被抚养、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赡养。
(3)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抚养、赡养能力。
关于抚养或者赡养的方式,本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实践中抚养或者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
一是共同生活抚养或者赡养,即被抚养或者赡养人与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者赡养;
二是通过给付抚养费或者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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