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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各地检察院在审查涉云联惠案件未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

关于广东省各地检察院在审查涉云联惠案件未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

作者: 卓然1949 | 来源:发表于2019-07-07 00:54 被阅读0次

    尊敬的省人大、省高检领导:    2019年7月4日,广东省检察院在其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广东检察机关亮出服务保障民营《广东检察机关亮出服务保障民营《广东检察机关亮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绩单!》称:“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先后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5条意见、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意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3条意见等文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手段,同时发挥案例指导作用,评选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指导检察人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又称:“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注意听取行业主管、工商联的意见依法处理。慎重使用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格规范行使批捕权,防止“构罪即捕”。对民营企业人员作出不批捕875人,其中因社会危险性不大不批捕146人,对已经批捕的民营企业人员,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58人,防止“一捕了之”。监督侦查机关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办案中尽量不采取限制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也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但是广东省各地检察院表面一套、实际一套,阳奉阴违对抗党中央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深蒂固,在处理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联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侦办、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汇报如下:一、滥用职权,随意行使批捕一、滥用职权,随意行使批捕一、滥用职权,随意行使批捕权,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云联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审理、侦查,至今已近14个月,全国涉嫌云联惠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措施的云联惠用户上千人,各地公安机关拿着上级部门的名单进行抓捕,而不是根据是否有犯罪事实和受害人报案进行立案调查,严重违反办案程序。抓捕对象中既有云联惠公司总部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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