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反思与拓展》读书心得
本文作者通过对科斯定理的反思,基于中国农村制度现状,对中国农地的产权及交易特性做出了进一步的讨论。科斯在发现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后,忽视了交易的问题,直接关注于生产制度的安排,但是产权界定于产权交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虽然科斯没有否定产权界定的交易含义,但他主要是强调生产的制度结构及其重要性,未能顾及人格化财产及其交易性质。
1、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
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民所持有的平均地权,是经由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获得的。其内在逻辑是:(1)由于地权是国家强制界定且无偿赋予的,其权利边界及可实施内容必须受制于国家。一旦国家意志发生改变,土地产权安排就有变动的可能,从而决定了农地制度的不确定性。(2)国家的代理人是政府,政府既是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最有效的实施者,也是产权残缺和产权歧视的主要制造者,隐含着产权模糊的风险。(3)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农户成员权的同质性以及对地权的均等性,决定着保障地权稳定的效率目标必须让位于公平目标,使得因人地关系变化而进行的产权调整无体无止,内生着土地细碎化与预期不稳定的制度缺陷。(4)国家对产权的随意干预以及由此形成的产权模糊,可能导致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的改变。第一,当政府强制进行产权界定并随意变更产权使农民预期不稳定时,农民的短期行为势必盛行,导致对土地的滥用与破坏,由此引发土地伦理的沦落。第二,对土地的肆意使用,必定会引致利益相关主体对土地产权的不尊重,而政府产权模糊化的示范效应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相互不尊重,使得产权侵蚀与地权纠纷成为普遍现象,这又反过来成为政府进行产权干预的借口。
由上可见,中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决定着科斯定理所表达的产权界定并不能保证交易成本的最小化。更重要的是,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说,由于农地经营权依附于农户集体成员的身份权,所以不仅要关注产权界定问题,同样也需要关注产权交易问题。
2、 农地流转:产权界定与交易的悖论
家庭承包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之伴随的土地均分却留下了较多后遗症。其中,农地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及细碎化是尤为突出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中国农地制度正在发生两个重要转变,一是在维护农户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延长承包期与农地确权颁证来提升农民土地产权强度,二是在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前提下,通过鼓励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与集中,来改善农地规模经济性,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型。
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各级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但是经过长达30多年的政策努力,农业分散经营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观,甚或有恶化的趋势。鉴于上述难境,一个普遍的预设性判断是: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是因为农民担心其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于是,农地确权即农地产权界定就显得格外重要。1984年国家规定15年期限的第一轮承包,1997年明确30年期限的第二轮承包,均可视为农地确权。新一轮农地确权最初始于2009-2011年的试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8年底全国土地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收官。新一轮农地确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生不增、死不减”的村民集体成员权的身份固化,二是强调地块的“四至”即空间边界明晰。其核心功能在于:一是通过排他性约束,减少不确定性,改善农民的稳定预期,诱导农民的长期投资与生产行为;二是优化资源配置。其中的一个重要意图是促进农地流转以改善规模经济性。
但是事实表明,农地确权并未明显促进土地流转。对于农地流转来说,产权界定并不必然诱导产权交易。农地确权在改善农户产权排他性的同时,有可能因过高租金门槛而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抑制。
3、 禀赋效应
关于禀赋效应,《中国农业经营制度》这本书上也有所涉及。所谓禀赋效应,是指农户对于农地存在明显的禀赋效应,因为农地产权表现出强烈的人格化财产特性。而且不同地域的禀赋效应存在着差异。一般而言,农户的禀赋效应越高,转出农地的可能性越小,这就能够解释农户的“惜地”行为与农地流转的抑制。而且在农地流转对象的选择上,农户对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排斥心理,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土地赋予了一种独特的情感,某种程度上,他们更加偏向于“人情”上的亲缘关系市场,即局限于与亲友邻居间的流转,这无疑使得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格局难以改变。可以判断,土地流转市场不是单纯的要素流动市场,农地的人格化财产交易也不同于一般的产权交易。因此,农地流转有着特殊的市场逻辑。关注中国情景下的农地流转市场,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能够发现与科斯定理强调产权界定不一样的市场逻辑;二是能够发现人格化财产的特殊交易性质。因此,有必要寻找人格化财产的产权交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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