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某、陈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改编。
(1)上级对下级的申请所作出的批复,一般会被认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内部行为外部化”。本题的批复就是如此,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将批复予以执行,就转化为了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的批复扮演了收回土地的行政征收的角色,自然可诉。最高院法官在解释本题原始案例的时候指出:“本来下级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应当作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但下级行政机关担心作被告,就直接依据上级的批复实施了,如果相对人对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话,就很难得到权利救济”。 故A项错误。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而不是预防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故B项错误。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从行政相对人处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私有财产、税费或劳务的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税费征收。征税是税务机关依法无偿强制获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金钱或实物的一种行政行为,征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比如,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教育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②财产征收。财产征收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和房屋,征收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比如为兴建三峡大坝等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可以征收公民房屋。征收集体土地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di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对于C、D项,首先应该排除内设机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内设机构哪怕是具体的执行者,但没有对外作出影响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并没有被告资格。
接着的问题就是作为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应该是市政府,还是市自然资源局呢?复议和诉讼被申请人/被告资格确立的标准在经过批准的行为上不同,即“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诉讼看名义指的是看法律文书是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诉讼被告就是哪个机关,本题是市政府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批复,自然是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诉讼被告应当是市政府,而非市自然资源局,故C项错误;复议是直接以批准机关(也就是上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而不管该行为是以哪个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复议适用实质标准,谁的级别高,谁就必然做复议被申请人,所以本案被申请人是高级别的市政府,故D项正确。
当然如果题目问题是本案复议机关是谁?在完成了被申请人的确定后,复议机关是另外的问题,考生要把步骤区分开来。上一段只是在讲被申请人和被告的确定,与复议机关无关。既然上段确立了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复议机关是很好确立的,是市政府的上级,也就是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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