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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如何转让瑕疵股权?|股泉万问

认缴制下,如何转让瑕疵股权?|股泉万问

作者: 裁判判 | 来源:发表于2016-03-17 19:07 被阅读0次

    瑕疵股权,是指因公司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记载、股权登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等瑕疵因素,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

    宽泛地讲,瑕疵股权既包括股东在出资或增资环节存在瑕疵的股权,也包括在权利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瑕疵的股权。

    从狭义角度,瑕疵股权仅指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包括自始出资不到位、事后抽回出资或抽逃出资。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尚未缴付认缴出资的瑕疵股权或成一种常态。

    1.认缴制下,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

    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即便尚未实缴其认缴的出资,其已经合法取得了公司股权。但此种情形下,尚未完成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依法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按时缴付认缴出资的义务。

    2.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并不影响转让,但转让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3.瑕疵股权转让如何确定对价?

    当股东未足额实缴其认缴出资时,此时的股权转让,是包含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受让方接受转让方的股权,也必须承担转让方的债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

    在此种情形下,转让方必须同意由受让方代替转让方履行向公司实缴出资的义务,以落实转让方实缴出资的义务。

    至于受让方是否还需向转让方支付额外的对价,则视公司是否产生了溢价而定。

    综上所述,对于股权的清晰了解和合理评估收购后能否安全、顺利的继承原股东所承担的义务或债务,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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