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史某,男,身份证号:123456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某路国际公寓,联系电话:1390xxx.
被举报人
扎西旺堆:拉萨市公安局xxxx干警
琼 达:拉萨市公安局xxxx干警
拉萨市公安局领导,与律师央金关系密切
举报内容:
扎西旺堆、琼达等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民案刑办,扎西旺堆与琼达非法收受他们贿赂10万元,公安局领导受贿300万元。
事实经过:
2010年6月23日拉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周岩与孙联合之间的债务纠纷约900万刑事化办理,以“孙联合诈骗”立案【详见证据一(共1页):立案报告书】,后网上通缉,孙联合于2010年7月13日左右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抓获。
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扎西旺堆与琼达在西藏厚坤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岩及其助理张留明的陪同下,2010年7月23日到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将孙联合带回拉萨,之后孙联合朋友王燕龙来到拉萨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干警带领下到离经侦队不远的银行通过其卡号为6227000012010240222转款900万到4340624050007895卡上【详见证据二(共4页):王燕龙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对账单】,同时办案警察以及周岩等人逼迫孙联合于2010年7月30日签署总金额为2265万元、由西藏昌源矿业有限公司担保的退款计划及担保书【详见证据三(共1页):退款计划及担保书】,后孙联合于2010年8月4日在拉萨市公安局还未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况下,拘押的看守所违法将其释放,8月5日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详见证据四(共2页):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在退款计划及担保书里大部分资金未兑现的情况下,西藏厚坤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拉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书面提出 “请求对孙联合改变强制措施及向其追缴诈骗的其余1365万元的申请”【详见证据五(共2页)】,此时厚坤公司并不知道,拉萨市公安局以报案方厚坤矿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请求不追究孙联合的刑事责任为由,已于2011年8月4日作出取保候审期满,侦查终结【详见证据六(共1页):关于孙联合涉嫌诈骗案的回函】,但并没有侦查终结的相关法律文书。
为什么几千万的经济纠纷案件,拉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说立案就立案,说终结就终结,完全忽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不保障“嫌疑人”孙联合的利益,也不保障受害人西藏厚坤矿业有限公司的利益?原来,西藏厚坤矿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律师央金与拉萨市公安局某领导关系密切(有可能是夫妻),其次,在办理这一案件过程中,参与办案的民警和领导们都会得到一定的好处,据厚坤公司老板周岩的助理张留明(身份证号412728198606144519)于2015年12月7日亲自签署的“情况说明”记载,孙联合之所以被以诈骗立案是经过策划的,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两警察扎西旺堆及另一人(应该是琼达)分别受贿10万元、领导受贿300万元【详见证据七(共7页)】。
拉萨市公安局警察扎西旺多、琼达及公安局个别领导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孙联合、周岩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国家执法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采取违法立案、网上通缉,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人质”等方式,迫使孙联合作出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相符的所谓退款计划及担保书,同时,办案民警及相关领导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后,又将案件以报案人书面申请请求不追究孙联合的刑事责任为由,因取保候审期满,侦查终结,不再过问此事,变相损害了西藏昌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权利,致使该公司介入无端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祥见证据八(共20页):讯问笔录】【证据九(共4页:律师调查笔录】【证据十(共21页):判决书两份】。
拉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干警扎西旺多、琼达以及个别领导这种搞“绑架式行动”,只追赃罚款、退款放人,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等做法,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同时触犯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四)、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9条,依法依法应对其予以处罚,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第385条、397条,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举报人特向有关部门举报,恳请有关部门核查,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