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存在的目的当然是分工与整合,但仅有这一个前提还不够。人类社会至少从农业文明开始就有组织。世界上最大的临时组织也可能具备分工和整合的要素,比如军队。我国战国时期,诸侯之间的战争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就召集数十万人。长平之战,赵卒投降并被坑杀者即有45万,可见其动员与组织能力之强。更不用说前秦苻坚在淝水之战中动员军队号称“百万之众”。但这种组织是临时性的,长期性的组织才是我们要研究的对象。
那么,教会可以被视为一个组织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的人或许认为,教众没有在各个方面都被纳入组织的管理过程,因而教众很难被视为组织成员。所以,这里引出了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要点:组织具有明确目的。我们通常认为,教友、家人、街头群众和人民这类没有长期分工与整合关系的人不算组织的一部分。但是现代出现的政府组织,似乎凡事都在动员人民,等于把人民当作政府组织的延续。政府是一个组织,但国家、社会很难说是组织,因为一般的人民不会加入其中的一个分工体系之中。同样,为什么我们很少称家庭是一个组织?家庭是我们的避风港,是我们生活的地方,但是家庭不具备一个明确的目的,所以我们通常不会将其视为一个组织。
虽然组织无处不在,但是对于组织的界定,我们需要将“组织具有明确目的”当作一个基本的判定要素。也就是说,组织的分工和整合一定具备某些条件、针对一个目的,由此使组织得以有方向地运转。这个条件造就了最早的管理学,也就是我们能读到的那些最早发展起来的组织理论。
我们发现,在这一过程中,组织内部存在制度化的章程。或者可以理解为,组织内部的成员为了分工与整合的目的有例行化的互动。在政府的案例中,公民就不能被视为组织的组成部分,因为公民个体和政府的互动不是制度化的,而政府内的行政官员则有稳定的工作,他们在持续不断地与组织产生互动。因而,我们在此提出第二个要点:组织需要制度化的程序。这种程序不仅是塑造认同的必要条件,而且它们能够强制性地规定组织成员的活动,使之呈现规律性的互动。虽然家庭能够满足“制度化”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称其为一个组织。原因在于,家庭不存在明确的组织目的。承前所述,组织一定要有目的性。有目的才会把一群人整合在一起,然后基于这一目的展开分工,进行例行化的工作。同时,为了完成这一目的,组织需要长时间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所以,制度化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化保证了长时段的组织整合。
根据组织这两个最关键的特性,社会中的公民、教会中的教友及家庭中的亲子就不能被纳入组织。比如家庭,其存在只为谋求成员的生存与幸福,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活着”,进一步要活得好,活得幸福。除此之外不存在明确的其他目的。同理,尽管教众都会规律性地参加礼拜,参加宗教活动,但是他们不会被教会组织起来达成一个强制性的目的。唯一达成这一目的的是教会内部的神职人员。
同样地,我们的社会,乃至社区,或者说社群,都不是在这种组织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因为组织运作不只是一种偶发性的群体活动。拥有同样兴趣的个体会选择聚在一起:有的喜欢打牌,就会形成牌友圈;有的喜欢打麻将,就会形成麻将圈;热爱旅游的会搞一个旅游会。但是这些活动都不必然同制度化组织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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