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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到底该谁交?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到底该谁交?

作者: 嵩峰 | 来源:发表于2018-01-03 15:53 被阅读3884次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劳动者与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不在这家公司工作,而是被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服务,这两家公司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这种用工关系就是劳务派遣

    由于签合同的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是同一家,这就可能给劳动者带来困惑:自己的社保到底由谁来交?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问题是,到底谁才是用人单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可见,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断缴了,应该找派遣单位。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推脱责任,跟员工说自己只是“代缴”社保,社保的缴纳义务归根结底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对于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跟派遣单位之间才是劳动关系。

    不过,由于行业发展不够规范,也会出现例外。

    本期案例

    2005年,上海的A公司接收了35名来自某公司的派遣人员,2008年,这些工人发现自己没有社保账户,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人社局查实后下发通知,要求该公司为工人补缴社保

    A公司的人事负责人觉得不该由自己公司补缴社保,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出钱,于是A公司就把人社局告上法院,结果败诉了。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维持了人社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意见

    原来,人社局发现,涉案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有名无实,不具备用工资质,既然不具备用工资质,这35名工人和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既然没有注册登记,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是没有公章的,和A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自然也没有盖公章,这份协议不具备协议书的形式要件,所以两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

    因此,这些工人和A公司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的劳务关系也就不成立了。

    那么,这35名工人和A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呢?

    这些工人为A公司提供劳动,由A公司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他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A公司就理所当然成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人社局就是这样才作出了要求A公司为工人们补缴社保的决定。

    ***

    这样分析下来,其实这个案例的判决,和我们前面说的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案例的剧情就是:一些工人经中间人介绍到了A公司工作,中间人没有用工资质,不是用工主体,A公司才有用工资质,而A公司没给他们交社保,就这么简单。

    总之一句话,谁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责任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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