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中注意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构成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洗钱罪的构成。
案情
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10年6月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是经决议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李某指使主管人员王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一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的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8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金融系的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经查证以上揭发属实。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甲公司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亦因此对甲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单位犯罪,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对于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也可仅处罚单位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2、对于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在本题中,明知无法还款而伪造经济合同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还债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因此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作为甲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的公司总经理李某应当被判处刑罚。
3、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主管人员王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也是甲公司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责任人,可是对王某同样不能单独定罪。虽然不能单独定罪,但是对王某依然应当判处刑罚。
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邓某专门设立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本题中,乙公司为邓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8年成立起就主要从事将资金兑换成外汇并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洗钱活动。可以认定乙公司就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公司的犯罪行为,不以公司犯罪认定,只认定自然人犯罪。
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郑某与何某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对乙公司行为定性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何某并非与乙公司共同实施犯罪,而是同自然人郑某共同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邓某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数罪并罚。邓某帮助甲公司转移合同诈骗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郑某帮助丙公司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本题中,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12条的修订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本体中,丙公司是钱某为隐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而设立的,所以钱款都是来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郑某明知此情况而帮助丙公司转移赃款至国外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洗钱罪。
郑某在被捕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自己的洗钱罪的罪行,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由于钱某拐卖妇女的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因此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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