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30 多年前,王先生的母亲患上绝症,并确认无法救治。病症发展到晚期,母亲疼痛难忍要求安乐死。王先生不忍母亲痛苦,就与其他亲属商量,家人一致同意,找到主治医生要求实施安乐死。
主治医生开了 100 毫克镇静剂,注明“患者和家属要求安乐死”,在王先生签字后,医生给他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事后,王先生和主治医生都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但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
15 年后,王先生患胃癌做了手术,癌细胞扩散到身体其他部位,疼痛难忍,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被拒绝。王先生选择出院,在家中离世。
这个案例里,王先生和母亲其实都选择了安乐死,母亲选择了积极安乐死,他自己选择了消极安乐死。那么王先生以及他母亲的选择,属于行使个人生命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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