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需要去当地教育局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复工需要到教育局备案审批,需要达到防疫条件且经过现场检查后才能批准复工
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由各培训机构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课工作方案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抽查。
02
需要制作复工复课方案
一、压实责任,成立机构健康监测、卫生保洁消毒等专责小组,明确职责并做好培训演练。
二、建立健全机构与医疗等卫生健康机构、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机构与家长及机构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三、建立员工招聘和学员招收健康监测制度。
建立员工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掌握假期中本机构人员(含新招聘员工)的行踪和健康状况,了解患病人员发病情况;清查所招学员(包括新旧学员)的健康状况及疫情重点地区的旅行史。在复课前做好全员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返穗师生员工登记,开展复课前14天的健康、可疑接触经历、旅行经历的摸查。
如发现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且返穗不足14天者,要引导其向所在地社区报告,按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所有外出或外地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返回居住地后应当居家隔离14天后,健康者方可返校。
四、划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场所,设置机构内临时隔离室,用以发热人员转送前的临时隔离。场所设置和隔离要求、转送方法参照本指引中的《学校设置新冠肺炎隔离场所工作指引》《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处置工作指引》,由所在地疾控中心负责指导。
五、立即启动进入机构体温检测制度和人员手部消毒,严控人员进出机构管理。
六、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足够洗手液。
七、全面做好机构的环境卫生与保洁消毒。
(一)对机构全覆盖做好清洁卫生,整治卫生死角,进行鼠害监测和灭鼠。加大每天巡查清扫消毒力度和频率,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二)加强对机构物体表面和室内空气消毒。
八、每天做好各类教学和生活以及各类工作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
(一)保持自然通风,每天至少开窗2次,确保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无法采用自然通风的,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二)做好机械通风相关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九、加强机构员工健康监护。若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戴口罩并及时就医,避免带病上班、上课。
十、做好机构员工防病知识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全体员工学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
十一、做好机构防护物资储备。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集体食堂、厨房、餐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日常防控措施
(一)机构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联系,明确机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并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机构门口开展体温检测,在机构门口加装洗手水龙头,或配备含醇免洗消毒剂,或配备简易的喷洒消毒器具,落实人员手部消毒工作,对有发热和咳嗽等症状者禁入机构。
(三)洗手间和食堂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四)全面落实机构内的环境卫生与保洁消毒措施,由专职人员负责消毒,对课室和办公室做到一日一消,并做好消毒登记。消毒任务较重的机构可聘请专业的PCO公司进行消毒处置。
(五)加强对机构内学员和教师的健康监控,如有发热、咳嗽、乏力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让其戴上口罩,通知学员家长,引导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如有聚集性症状发生,机构联系人立即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联系。
(六)加强机构内各场所的通风换气。
(七)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工作服要每日清洗,如被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清洗,接触食物时应戴口罩和帽子。
(八)有住宿制的培训机构,加强自然通风,保证宿舍的空气质量。
(九)机构设置临时隔离室,要求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并提供水银温度计、外科口罩、洗手液、免洗洗手液(含酒精成分) 等医疗用品和办公用品。
(十)做好机构员工防病知识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全体员工学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
(十一)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室内会议室、课室内人员密集空间,建议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疫情发生后的防控措施
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教职工和学生时,须按照本指引中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处置工作指引》进行处置。
03
需要做好防护措施
1.全员摸底调查。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复工复课前组织全体员工、学员填报《校外培训机构员工和学员健康申报表》,做好师生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
2.场所清洁消毒。正式复课前,选用含氯类、过氧化物类等高效消毒剂或复合双链季铵盐类消毒剂,按照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对各类教学、生活场所和食堂进行全面消毒。
3.防控物资准备。校外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课前后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做好发热患者“临时隔离”方案,明确隔离办法、要求,条件允许的机构须在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临时隔离室”;要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方式,做好应急处置预案。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防疫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等过程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过程,避免出现学员误食,杜绝中毒、火灾等事故发生。
4.实施“封闭式”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实施场所“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控人员进出,除员工、学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培训场所。所有进出培训场所人员(含保安、保洁等)均须落实“身份核实→扫码或亮码+测温→登记→放行”等工作流程。
5.做好复课提示。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复课时间明确后,要通过“告家长书”等方式告知学员和家长复课时间以及复课后应注意的事项,确保平稳有序复课。
04
复工复课准备
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要全面掌握教职员工信息,建立“一人一表”档案。对返回宁波前14天内离开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或有与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人员接触史的教职员工在医学观察期满前,或教职员工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返岗。教职员工需申报“宁波全域一码通”,并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
按照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以备检查。
注重宣传引导,在场所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学校、家长、社会的疫情防控意识。
05 严格遵守复工复课时间
1.复工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复工专指机构员工复工,不含学员线下复课。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数字平台”复工申请核准的,即可有序复工,同时须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复工申请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复工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
复工不等于线下复课。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校外培训机构可利用复工时间做好线下复课的各项准备工作,但不得擅自提前进行线下复课。
2.复课时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复课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具体复课时间按省教育厅、市政府有关部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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