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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煜翔律师专栏|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

孙煜翔律师专栏|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

作者: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11-20 10:51 被阅读2次

    在我国非法言词证据之前是一律绝对排除的,不过在2010年实施的《非法证据规定》中将绝对排除改为了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相结合。下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法治中国60’》特邀嘉宾孙煜翔律师就来解读一下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

    非法言词证据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在规定中“暴力”、“威胁”、“刑讯逼供”被明文规定为非法证据,如果嫌疑人犯罪证据是通过以上手段取得的话,那么该言词证据就会被排除,也就是绝对排除。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力

    《非法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根据上面两条规定我们看到,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阶段,非法言辞证据规定同样适用,具备排除效力。因此,非法言辞证据在案件中可能会经过三重审查,这样大大的强化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效果。

    在规定中,非法言词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那么其衍生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出的物证、书证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孙煜翔律师

    通过上面对于我国现行刑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1、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对排除;通过“等其它非法手段”来获得的证据则由法院根据任意性原则综合个案情况进行裁量排除。

    2、《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原则上不适用于私人违法取证行为,但是当私人采用违法手段得到的证据,也会被完全排除。

    3、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根据非法言辞证据进行调查获得的第二次言词证据可以依据非法手段对第二次言词证据影响的程度而定。

    4、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先前应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影响其后据以获得的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对于基于非法言词证据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应根据《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独立判断其是否应被排除。

    5、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即使其内容查证属实,倘若其是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就应根据违法排除说,当然排除;倘若是用“等非法方法”获得的,就应根据任意性说,根据其供述心理是否自由而定。

    6、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指控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行为应该被全面禁止,即便是得到了证据提供者的同意。另外,非法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嫌疑人受到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证据。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4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制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新东方南楼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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