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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或经营盈利性活动

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或经营盈利性活动

作者: 我是静心 | 来源:发表于2020-11-06 20:07 被阅读0次

    20201106(萍心而论656):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或经营盈利性活动

            最近得知身边有一个熟悉的人,她两口子都在我县不错的行政单位供职,就在前几个月双双辞职不干了,让周围的人听后都感到特别的惋惜;无独有偶,同时又接着传来了一个消息,也是我认识的一个一线教师,就在前不久也办理完了辞职手续;据说最近像这样的事例身边还有好几个,原因是由于政策不允许公职人员办企业,有关人员找其谈话,让他们必须在两个方面中作出决定,一个是保留自己的本职工作,一个是放弃现在经营的企业;所以在他们经过权衡利弊之后,才有一种情况是舍弃正式工作,而专门去经营自己的生意;另一种情况是舍弃自己手中经营的企业,专心干好本职工作。

    网络配图

            早在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 (十四款)中说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其实在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这个决定下达以后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有个别人自己还在参与,退出不彻底。为了有效扭转这种局面,还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于一些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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