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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婚为目的的性同居,分手后有一大笔激情账要算

以试婚为目的的性同居,分手后有一大笔激情账要算

作者: 有律 | 来源:发表于2018-01-22 18:3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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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已然成为这个时代普遍甚至流行的一种生活方式,都市男女一边享受亲密无间的爱情,一边保持随时撤退的自由。

同居伴侣们在生活中承担着貌似夫妻的扶助义务,然而在法律权利上,他们缺失的却与婚姻的铁饭碗天壤地别。当激情在柴米油盐中耗尽,曾经以为的共同财富也许跟你没有丝毫关系,曾经以为的分手自由,迟迟未能到来,甚至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的出口而深陷爱恨纠缠。

同居分手也要追债

同居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被认可的一种行为,只是两个相爱的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两个人在同居生活中发现各方面性格不合、理念矛盾等等,将最初因爱同居的激情消耗殆尽,随时可以提出分手,结束这段关系。

那如果同居时我们的钱都是混同的,既然法律不保护同居,那我们的钱是不是也不被保护?我一个朋友的同事就是和男友同居,因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方却向她索要买衣服、吃饭、看电影的钱等等,还让女生出去自己找房子。同居分手,更多的是让感性战胜了理性,当感情崩塌的时候,想到的首先就是逃离,而非找回我自己该有的权益。

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身份,但还是会保护你们的同居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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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下的同居

2015年,于先生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年底,于某与姚某签订《房屋共有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为二人共同购买,产权为二人共有。房产证也相应载明了二人为共同产权人,后二人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此房屋共同生活。2016年二人分手,2017年8月姚女士与他人登记结婚。于先生将姚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姚女士辩称,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于先生并未实际出资,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不同意于先生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在同居过程中,双方如果对彼此的共同财产分配有相应的书面协议,可以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比例获取相应的财产部分。

在法院判决于先生和姚女士同居共同财产时,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最后法院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并判决房屋归姚女士所有,姚女士给付于先生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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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因为性,分手因为钱

知乎上有人说:

不愿意彼此花钱、互相提防着,相互算计的,那叫长期炮友。

在金钱观上达不成一致的恋爱,还是尽早别同居的好。

很多人同居因为性,而分手,却因为钱。

既然要选择同居, 像姚女士和于先生,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也是给自己一个保证。有人说,这样分明是对对方的不信任,影响双方的感情,甚至还会直接分手。很多人同居,有一部分是做试婚约定。既然选择试婚,就要坦诚相待,在金钱观念上做到一个好的平衡点,对于同居财产,包括各自的工资、私有物品等到底要不要混同,看你们双方各自的金钱观了。

如果,两人都有很强的财产界限,可以经济独立,但在共同财产购买上,最好双方有个相互记录。如果财产混同了,在同居期间可以做个人财产约定,对于自己购买的物品留有购物相关证据。在遇到各自的家人或朋友赠与的物品、财产,最好让朋友或家人写上馈赠给某某的字样。

因为很多事都无外乎一个法,一个情。在生活中的种种细节,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但既选择了同居,那就互相帮持,少一些计较,多一些信任。掌握好自己的度,设定好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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