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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医五年后,我为何选择成为保险经纪人

学医五年后,我为何选择成为保险经纪人

作者: 寻保家 | 来源:发表于2019-04-23 17:46 被阅读3次

一 预防是一门学问

大学五年,学的是预防医学,很多人不了解,觉得学医就是医生。我不时要解释:我们专业大多不在医院工作,而是在疾控中心,要在疾病爆发前抑制住。因为“预防”本质就是不至于到临床治疗。厚颜道“上医治未病 ”。

现在,机缘巧合下,我做了另一份“预防性”工作,也有预防疾病风险,但不止是为了健康,更多是避免风险发生时的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抵御不了这种损失,往往比疾病本身更侵蚀一个人、一个家庭生存的希望。

我选择风险转移工具是:保险。

我成为了一名保险经纪人-----一份比我原专业更不为人知的职业。

二 白血病:比起配型,我们更需要钱

先讲个经历。

大学社团主要做造血干细胞捐赠宣传(即骨髓捐赠),我也是中华骨髓库的志愿者,宣传时总想着:只要多一个人加入中华骨髓库,白血病患者就多一分治愈希望。一次探访白血病患者,聊天时一位患者说道:比起配型,我们更需要钱。我们被现实点醒:比起数十万分之一配型吻合机会,数十万的治疗费用更迫切。当时作为医学生,我们感到很无力,除了协助个别患者发起社会救助,似乎没有可以做的了。

我也曾质疑保险为什么没有庇护患者,后来才知道,因为行业黑历史,质疑保险的人太多,提前有风险意识的人太少,而在医院才有风险意识的人往往又没有选择权了。

如果由一名医学生来做保险科普,以良心与专业来做保险规划,会不会好一些?

三 保险水深,深似海

入了行才发现:保险行业的水看起来浅,一涉却很深。

保险的水浅,浅在广场舞大妈培训三天就能瞬间化身“资深理财专家”,与你侃侃而谈某五百强的**福最好,男女老少通通皆宜.....为什么最好?因为它就是最好。无法打破的完美逻辑。

而保险的水深,深在我入行一年仍然觉得自己无知,只好用“智慧意味着自知无知”安慰自己;其实,保险水深在:一般人都不知道怎么样才买对保险。

是的,一个“对”字。延伸开就是“合适”。合适你的保险才是好的保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才能获取合适的保险?

四 要买对保险,先要找对人

想去新世界,首先你得找到门,或者,守门人。

保险经纪人就是保险保障更可靠的守门人。

我前面说保险经纪人是一份不为人知的职业,不假。我入行前调研发现:身边只有1%的人知道这个职业,不论TA是否买过保险,抑或,卖过保险。

大多数人只接触过保险代理人,多来自*安、*寿、**洋、*邦......代理人由于法律规定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因此不论客户个人、健康、需求怎么变,代理人都以“不变应万变”:自家公司,主打产品,天下无敌。仿佛万能丹,能治世间百病。

而保险经纪人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只代表客户利益,可根据客户需求在众多保险公司里,选择最合适的产品。

一句话,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就像京东和某天猫旗舰店,一边是提供众多优质商家与产品的第三方平台,一边是王婆卖瓜、就只卖几款的某商家,你会怎么选?

《保险法》第118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注:保险人指保险公司

五 立场与专业并行,方为上策

经纪人的立场与客户一致,在投保保障过程中,不论与保险公司是否有争议,都会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经纪公司本身亦增加了对谈的话语权。这是依附于单独一家保险公司、利益与身份都被其束缚的代理人难以做到的。

关于投保、核保、理赔,需要的不只是立场,更需要专业,举三个本人和团队的例子:

l 医生说不用治疗,投保却处处艰难?

张女士找到我,她想买重疾险,但患有卵巢囊肿(60*42mm)、子宫肌瘤(13*9mm)、中耳炎(轻度传导性聋),医生说不用治疗、观察就好。

*安代理人建议她不用告知,两年后能赔。我深知所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故意隐瞒并不适用,风险过大。跟张女士沟通后,我们决定如实告知,一共尝试了10家保险公司13款产品,最后7家保险公司延期,3家免责,而其中1家免责未将卵巢囊肿和子宫肌瘤除外,只除外双耳失聪,结果满足我们预期。

l 当核保结果不理想,是否坐以待毙?

刘女士患有乳腺结节和甲状腺结节,被某保险公司做了相关疾病的免责承保,但未明示疾病所致的身故是否也免责。终身重疾,客户一旦身故免责,那么多年保费就白交了。我们立即与保险公司沟通,得知身故不免责。

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保险保障均以条款为准,因此我们要求修改核保结果文书,以保障客户。

最初的核保结果:

争取后的核保结果:

l 两年后自杀,不理赔?

李先生2014.2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40万)

生效日2014.3.2

签发日2014.3.29

李先生于2016.3.25自杀身亡。

按合同条款,合同成立2年后自杀需理赔。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注明“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认为签发日为成立日,不认同以生效日计算。(一般保险公司以划账次日为合同生效日,也为成立日)

我方以保险法第13条、官方客服咨询录音等方式,确认生效日即为成立日,与保险公司磋商后,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全额赔付。

六 不忘初心:让保险回归保障

保险是我们选择预防风险降临在自身的一个工具。诚如前述,保险的确水深。

保险规划是一件复杂的事,复杂在如何选择以及争取合适的。

投保不是保险规划的终点,恰恰是保险保障的开始。

我是医学生,也是保险经纪人,我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只希望成为这道保障的守门人,让保险回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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