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下班了。
造价部的郑工匆匆跑到我桌前,问我道:“朱工,我们有个跟踪审计项目,桩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建设地块下方存在着规模较大的岩溶洞,大大超过了地勘报告显示的规模,随即不得不暂停施工。后经五方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另行选址建设。请问,原来的招标还能沿用吗?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我:“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只是重新选址,建筑物的设计功能不变,规模也没有增加太多,则不需要重新招标。设计功能改变,比如原来是建一幢办公楼,现在迁了新址变成了一幢工业加工厂房,肯定是不行了。规模改变,比如原来是建一幢宿舍楼,迁址后变成了五幢,也是不行的。规模改变还要考虑原中标单位的资质能否满足要求。无论是设计功能改变,还是规模大幅增加,都可以看作是原来的合同标的已经不存在了,新址建设只能按新项目重新招标。”
郑:“本项目倒是不存在功能改变和规模改变。只不过,新址处于一坡地,场地平整土方量增加,并且平整后存在较高的边坡,需要砌筑重力式挡墙进行防护。经与施工方商量,挡墙按原总包合同价的10%由施工方完成施工。这种操作有没有问题?”
我:“没问题。工程招标可以看做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参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可见,从预算资金使用的角度考虑,不超过10%是允许的。”
郑:“可是,后来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发现,他们都严重低估了挡墙的造价规模。单单挡墙的造价就超过了原合同的20%,再加上场地平整和后期增加的一些配套附属工程,目前增加项目的总造价已经超过了原合同的50%。发包人认为,可以参照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这条依据对本项目是否适用?”
我:“超过10%,肯定就不能简单地签订补充合同。本项目执行条例第九条是有些牵强的。场平和挡墙与主体工程是相对独立的,发包给谁做都行。总包单位不做边坡挡墙会影响他对主体的施工吗?简直胡扯。”
郑:“增加部分虽然超过了原合同的50%,可是其绝对数额并没有超过发改委十六号令规定的400万元,还是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啊?”
我:“我们对‘招标’二字可能有些误解。按正常的理解,发改委十六号令所称的招标,是指公开招标。不是必须招标项目,应该理解为不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公开招标并不等同于直接签订合同。签合同,合同标的的价格如何确定,工期、质量、保修等如何确定,如何避免后期的合同纠纷,都是需要考虑的。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是需要办理一些手续的。这时候,可以参照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比如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去处理。”
郑:“现在的问题是,发包人并没有办什么手续,而是直接签了合同,现在该怎么办?”
我:“这个其实也不难……等等,我要去一个地方……”
她以为我又上厕所去了。
其实我没有。
出门后,我直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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